清償債務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4年度,474號
ULDV,114,訴,474,202509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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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47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衍豪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吳東樺間因清償債務事件,上
訴人對民國114 年8 月29日本院民事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
件上訴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2,280,000 元,應徵第
二審裁判費42,26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
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
,逾期即駁回其上訴。又上訴狀應表明上訴理由;且上訴理由應
表明:應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理由。關於前款理由之事實及證
據(同法第441 條第1 項第4 款、第2 項)。查,上訴人提起本
件上訴之內容有上開缺漏,併命上訴人於前揭期間補正,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蔣得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2 日
書記官 李達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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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