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分割遺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4年度,471號
ULDV,114,訴,471,202509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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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471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訴訟代理人 楊紋卉
王裕程


上列原告代位周淑容與被告周高桂粧等人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
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500元,惟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1,074,522元【即按被代位人即繼承人周淑
容繼承被繼承人周如萍之遺產之應繼分比例計算本件訴訟繫屬時
之價額,計算式:〔(雲林縣○○鎮路○段000○0地號土地:1,284.25
㎡5,500元3/4)+(雲林縣○○鎮路○段000地號土地:76.11㎡5,50
0元1/4)+(雲林縣○○鎮路○段000地號土地:81.80㎡5,500元1/
4)+(雲林縣○○鎮路○段000地號土地:120.65㎡5,500元1/2)+(
雲林縣○○鎮路○段000地號土地:136.44㎡5,500元1/2)+(雲林
縣○○鎮路○段000地號土地:156.93㎡5,500元1/4)+(門牌號碼
:雲林縣○○鎮○○里00號未保存登記建物之課稅現值9,700元)〕1
/6=773,742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4,136
元元,原告僅繳納1,500元,尚不足12,636元,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昱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8 日
書記官 王姵珺

附記:繳費金額未逾2萬元者,於繳款期限內可持繳款單就近向
便利商店繳納。逾2萬元者,可向金融機構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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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