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4年度,438號
ULDV,114,訴,438,202509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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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訴字第438號
原 告 郭鰻嫻

訴訟代理人 賴揚名律師
被 告 黃泰霖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113年度金訴字第486號),原
告提起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114年度附民字第230號),經
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本院於民國114年9月11日言詞辯論終
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817,622元,及自民國114年5月2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本判決第一項於原告以新臺幣270,000元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不甚礙
被告之防禦及訴訟之終結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
條第1項第7款定有明文。本件原告於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後
,於本院民國114年9月11日言詞辯論期日追加訴之聲明「願
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見本案卷第39頁),此訴之追加
不甚礙被告之防禦及訴訟之終結,合於民事訴訟法第255條
第1項第7款規定,應予准許。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
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三、原告起訴主張:被告與原告為朋友關係,被告明知無協助原
告投資股票賺取高額報酬之意願及能力,竟意圖為自己不法
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由其一人分飾數角,佯裝為
美股證券代理專員LINE暱稱「吳進億」、投資客服微信暱稱
吳美萱」等人,於110年2月間某時許,向原告佯稱:可協
助投資股票,惟股票獲利須繳納交易費、富人稅等語,使原
告陷於錯誤,誤信被告將協助其投資股票賺取報酬,因而加
入上開「吳進億」、「吳美萱」等通訊軟體帳號為好友,並
向不知情之友人即訴外人薛凌承、秦唯哲、黃瀅渲、張恩欣
等人僅用其等及訴外人紀雅婷之台新國際商業銀行或中國信
託商業銀行之帳戶資料後,再以上開「吳進億」、「吳美萱
」之名義私訊原告告知上開銀行帳戶帳號,致原告因上開錯
誤分別於附表編號1至28所示時間,匯款如附表編號1至28所
示金額至附表編號1至28所示之帳戶中,被告則將詐得之金
額用以支付購買IPHONE 13手機1支及投注娛樂城之賭金,致
原告受有共新臺幣(下同)847,622元之損害,嗣因原告遲
未收到任何款項始悉受騙而報警查獲。爰依民法第184條第1
項前段、後段規定,或民法第179條、第197條第2項之規定
,提起本件訴訟,請求被告給付原告847,622元,並請求擇
一為有利於原告之判決等語。並聲明:㈠被告應給付原告847
,622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
計算之利息;㈡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四、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任何書狀作何聲明或
陳述。
五、本院之判斷:
 ㈠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臺灣雲林地方檢
察署112年度軍偵字第34號檢察官起訴書為憑,並有本院113
年度金訴字第486號刑事判決在卷可參,復經本院職權調取
該刑事案件之卷證資料核閱相符,而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
法之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爭執
,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第1項之規定,視同自認,
堪信為真實。
 ㈡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本件被告向原告施用詐
術,使原告陷於錯誤,並依指示匯款如附表編號1至28所示
共847,622元至被告指定之帳戶,被告所為已構成故意不法
侵權行為,且原告所受前開金錢損害與被告之行為間具有相
當因果關係,則原告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請求
被告負損害賠償責任,自屬有據。又原告依民法第184條第1
項前段規定,請求被告負損害賠償責任,既屬有據,則本院
即毋庸再審酌民法第184條第1項後段、第179條第1項、第19
7條第2項等規定之必要,附予敘明。另原告雖遭被告詐騙而
受有損害達847,622元,惟原告於另案訴外人薛凌承涉犯違
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偵查中,已與訴外人薛凌承成立調解,
並由訴外人薛凌承當庭給付原告3萬元,此有臺灣臺南地方
法院112年度南司偵移調字第161號調解筆錄、臺灣臺南地方
檢察署112年度軍偵字第6號檢察官不起訴處分書等在卷可稽
,而原告此部分損害(即如附表編號1)既已獲得填補,此
部分請求即屬無據,則扣除此部分金額後,原告請求被告給
付817,622元,應屬有據,逾此範圍之請求,則屬無據。
 ㈢按負損害賠償責任者,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
應回復他方損害發生前之原狀;因回復原狀而應給付金錢者
,自損害發生時起,加給利息;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
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5%,民法第213條第1
、2項、第203條定有明文。本件被告應對原告負損害賠償責
任,即回復原告損害發生前之原狀,應給付原告817,622元
,並自損害發生時即如附表編號2至28所示交易時間起加給
利息,又本件起訴狀繕本是於114年4月21日寄存送達於被告
住所之轄區派出所,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憑,依民事訴訟
法第138條第2項規定,於同年5月1日發生送達於被告之效力
,則原告請求被告給付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14年5月2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亦屬有據。  
六、從而,原告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規定,請求被告給付81
7,622元,及自114年5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
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至於逾此範圍之請求,則無理
由,應予駁回。
七、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就原告勝訴部分核無
不合,爰酌定相當擔保金額准許之。至於原告敗訴部分,其
訴既經駁回,則假執行之宣告失所依附,應併予駁回。
八、本件為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之事件,原告起訴並未繳納裁判費
,於訴訟過程亦未生其他訴訟費用,故本件並無訴訟費用,
爰不諭知訴訟費用之負擔,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國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曾百慶
附表:原告匯款一覽表
編號 交易時間(以匯入帳戶顯示之交易時間為準) 匯款金額(新臺幣) 匯入帳戶 匯款方式 1 110年2月10日5時43分 30,000元 薛凌承之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網路轉帳 2 110年8月14日18時35分 19,000元 秦唯哲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網路轉帳 3 110年8月16日17時45分 18,900元 同上 網路轉帳 4 110年8月18日18時35分 32,500元 同上 網路轉帳 5 110年8月19日19時51分 27,200元 同上 網路轉帳 6 110年8月20日17時10分 27,500元 同上 網路轉帳 7 110年8月23日1時47分 34,800元 同上 網路轉帳 8 110年8月27日1時46分 25,000元 黃瀅瑄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網路轉帳 9 110年8月28日5時1分 900元 同上 網路轉帳 10 110年8月28日5時4分 30,000元 同上 ATM存款 (存款地點:臺北市○○區○○路000號) 11 110年9月1日17時15分 29,000元 同上 網路轉帳 12 110年9月10日20時55分 45,690元 同上 網路轉帳 13 110年9月11日2時20分 36,132元 同上 網路轉帳 14 110年9月14日2時3分 46,000元 同上 網路轉帳 15 110年9月24日2時1分 30,000元 同上 ATM存款 (存款地點: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1樓) 16 110年9月24日13時36分 53,000元 同上 士林中正路郵局匯款(匯款地點:臺北市○○區○○路000號1樓) 17 110年9月24日19時52分 30,000元 同上 網路轉帳 18 110年9月25日2時17分 24,000元 同上 ATM存款 (存款地點:臺北市○○區○○街000號) 19 110年9月25日13時57分 30,000元 同上 網路轉帳 20 110年9月26日0時3分 30,000元 同上 網路轉帳 21 110年9月26日0時5分 14,000元 同上 ATM存款 (存款地點:臺北市○○區○○○路○段000號1樓) 22 110年9月27日0時1分 18,000元 同上 ATM存款 (存款地點:臺北市○○區○○○路0段00號) 23 110年9月27日0時5分 30,000元 同上 網路轉帳 24 110年9月28日14時15分 96,000元 同上 臨櫃匯款 (匯款地點:臺北市○○區○○路000號1樓) 25 110年9月29日1時50分 16,000元 同上 ATM存款 (存款地點:臺北市○○區○○街000號) 26 110年9月26日16時45分 30,000元 紀雅婷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ATM存款 (存款地點:臺北市○○區○○路00號) 27 110年9月28日21時42分 30,000元 張恩欣之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ATM存款 (存款地點:臺北市○○區○○街000號) 28 110年9月28日21時46分 14,000元 同上 網路轉帳       總計 847,62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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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