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433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李米珠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依民事訴訟法第116 條第1 項第1 款規定,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此為法定必須具備之程式
。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於起訴狀上載明被告陳**之姓名,致無
法送達訴訟文書,經本院於民國114 年8 月18日通知其於5
日內補正,該裁定於同年、月21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
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
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蔣得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3 日 書記官 李達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