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4年度,417號
ULDV,114,訴,417,20250918,2

1/1頁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417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廖國廷

秀玉

廖偉志

廖淯任

廖淯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廖祐瑋、鍾翔皓、鍾湘卉間因
請求返還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民國114 年9 月2 日本院民事判決
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其訴訟標的金額合計為新台幣(下
同)91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8,04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
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蔣得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8 日
書記官 李達成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