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聲字,114年度,17號
ULDV,114,聲,17,202509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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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17號
聲 請 人 喬揚執行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石臻廷間請求給付委任報酬事件(本院114
年度簡上字第11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前次庭訊法院曾就部分事項提出與相對人實
際主張不一致之內容,為保障程序中立性,事實紀錄完整,
防止誤解或事後爭議,爰聲請提供前次庭訊錄音副本,以利
訴訟程序記錄之保全及未來舉證證之用云云。
二、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
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 個月內,繳納費用
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
之1 第1 項本文定有明文,參諸前開規定立法理由,法庭錄
音或錄影內容載有在庭陳述人員之錄音或錄影資訊,涉及他
人個資,為兼顧法庭公開與保護個人資訊之衡平性,避免法
庭錄音或錄影內容遭人惡意使用,仍應由法院審酌其聲請是
否具有法律上利益而為許可與否之決定。當事人及依法得聲
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
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
定,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 條第1 項亦有明定
  。倘聲請人依前開規定聲請法院交付錄音或錄影光碟,法院
仍有就聲請人所敘明「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
,為具體個案審酌,若聲請人未敘明理由,或所敘明之內容
與法律規定不合者,法院自應駁回其聲請。
三、查,本件聲請人為上開訴訟事件之上訴人,固屬有權聲請交
錄音光碟之人;惟觀諸其聲請狀僅略謂法院庭訊時曾提出
與相對人主張不一致之內容,為防誤解或事後爭議,爰聲請
提供庭訊錄音副本云云,並未具體指陳本院何次開庭法庭筆
錄有何錯誤或遺漏之處,究與當日真實法庭活動有何不符,
為何不能以閱卷方式影印言詞辯論筆錄以「達到了解系爭事
件審理過程」之目的為敘明,足認聲請人並未就其有何需依
前開法庭錄音光碟以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予以敘
明。是聲請人逕以上開理由,聲請交付本件訴訟之二審法庭
錄音光碟,核與首揭規定要件不合,不應許可。
四、綜上所述,聲請人依前揭規定聲請交付本件訴訟於二審審理
過程之法庭錄音光碟,為無理由,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蔡碧蓉                  法 官 楊昱辰                  法 官 蔣得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   日                  書記官 李欣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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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