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交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簡字,114年度,68號
ULDV,114,簡,68,202509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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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簡字第68號
原 告 謝秉儒
被 告 余明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8月
2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給付原告新臺幣106,510元,及自民國114年5月23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17,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
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
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
  ㈠被告於民國113年11月1日22時許至同日23時30分許,在雲
林縣西螺鎮小吃店飲用啤酒後,已知飲酒後不得駕駛動
力交通工具,仍旋自上開飲酒處所,駕駛車牌號碼0000-0
0號自用小客車(下稱甲車)行駛於道路,嗣於翌日0時7
分許,行經雲林縣○○鎮○○○路000號前時,因其注意力及反
應能力受體內酒精影響而降低,不甚碰撞原告停放於該處
路旁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下稱乙車),致
原告所有之乙車因撞擊力道,續撞擊該處消防栓,導致乙
車損壞,雖經估價維修費用,但乙車已嚴重毀損,不堪使
用,業經原告至車輛監理機關停用報停,原告因此受有修
理估價費用及乙車剩餘車輛貸款共計新臺幣(下同)650,
000元之損害,爰訴請被告賠償損害。 
  ㈡並聲明:
   ⒈被告應給付原告650,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⒉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作何聲明或
陳述。
四、本院之判斷:
  ㈠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據其提出乙車毀損照片、道路交通事
故初步分析研判表、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1
1061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雲林縣莿桐鄉調解委員會調
解不成立證明書、乙車之順益汽車股份有限公司專用估價
單及貸款全行代理收款申請書等影本及本院職權查詢之公
路監理WebService系統-車號查詢車籍資料在卷可稽(本
院卷第23頁至第77頁、第123頁),而被告於相當期間受
合法通知,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為
抗辯或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第1項規定,
應視同自認,堪信原告上開主張為真實。
  ㈡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
任。汽車、機車或其他非依軌道行駛之動力車輛,在使用
中加損害於他人者,駕駛人應賠償因此所生之損害。汽車
駕駛人飲用酒類或其他類似物後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
公升0.15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0.03以上者,不
得駕車。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1條之2、道路交通
安全規則第114條第2款分別定有明文。本件原告所有之乙
車遭被告過失撞擊再推撞路旁消防栓後受損害,已達不能
使用之狀況而遭原告至雲林監理站申報停用等情已如前述
,則原告所受之損害即乙車應需支出之維修費用及剩餘之
貸款金額,而原告依據原告所提出之順益汽車股份有限公
司專用估價單乙車維修之工資為46,100元,該部分金額應
不予扣除折舊,其餘之603,900元,則應扣除折舊。依行
政院所頒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及固定資產折舊率之規定,
【非運輸業用客車、貨車】之耐用年數為5年,依定率遞
減法每年折舊1000分之369,另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
則第95條第6項規定「固定資產提列折舊採用定率遞減法
者,以1 年為計算單位,其使用期間未滿1年者,按實際
使用之月數相當於全年之比例計算之,不滿1月者,以1月
計」,上開乙車自出廠日104年2月,迄本件車禍發生時即
113年11月1日(見公路監理WwbService系統-車號查詢車
籍資料),已使用9年9月(使用年數已超過耐用年數,則
以耐用年數計算),則零件扣除折舊後之損害額估定為60,
410元,故原告因本件被告過失不法侵權行為所受之損害
為106,510元【計算式:46,100元+60,410元=106,510元】
,則原告請求上開金額之損害賠償為有所據,逾此範圍則
屬無憑。
五、綜上,原告依據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106,510
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14年5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法定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
許,逾此範圍之請求則屬無理由,應予駁回。
六、又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2項訴訟
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389條
第1項第3款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5   日
         民事簡易庭  法 官 楊昱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5   日
                書記官 王姵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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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順益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