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事件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消債更字,114年度,173號
ULDV,114,消債更,173,202509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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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消債更字第173號
聲 請 人
即債 務 人 丁碧珍
代 理 人 丁詠純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四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之相關資料
證明到院。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相關資
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昱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0  日
              書 記 官 王姵珺
              
              
              
附表:              
㈠按「債權人人數」提出民國114年9月19日「消費者債務清理(更
生)聲請狀」之繕本或影本(應含附件,即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
書及債權人清冊等資料)(依消債條例第151條第2項之規定)。
㈡補繳聲請更生程序之必要費用(郵務送達費)新臺幣3,000元(程
序終結如有餘額時退還)。
㈢聲請人應提出「最近1個月內」申請之:
 ⒈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含債務清理
條例前置協商專用債權人清冊)原本到院(勿用影本代替)。
 ⒉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明細)原本到院(勿用影本代替
)。
 ⒊聲請人本人全戶戶籍謄本(現戶全戶)(記事欄勿省略)原本到
院(勿用影本代替)。
㈣說明聲請人目前任職何處?每月薪資所得數額為何?是否領有
年終及三節獎金等?並請聲請人提出最近6個月(114年4月至11
4年9月)每月收入所得之相關證明文件(如薪資單、薪資明細
表、薪資存摺封面及內頁等)。如有現金領取方式者,亦應提
出證明(如聲請人出具之切結書、雇主出具之在職暨薪資證明
書等)。
㈤請據實說明,(依聲請人於調解時提出之勞保災保被保險人投保
資料表)聲請人原本任職○○○○○○○○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為
何於114年3月3日離職辨理退保,離職原因為何? 
㈥提出「聲請人本人」於郵局、銀行、農漁會、合作社等金融機
構之全部存摺(包括證券存摺、集保存摺))聲請前二年(自112
年9月20日起)完整影本(需附『完整』之存摺封面及『內頁資料』
,『非僅有餘額查詢單』,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
,若存摺影印後未清晰,請提出向金融機構申請之歷史交易明
細到院),切勿以翻拍之畫面提出於本院!
㈦提出「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投保查詢單」,並陳報
所有以「聲請人本人」為要保人、被保險人之各類個人保險(
含人壽保單及儲蓄險、投資性保單),及提出保險契約書、保
險費繳費證明、每月繳交保險費之金額、保單質借情形,並提
出『由保險公司出具』該等保單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或解約金之
數額為何?若終止保險契約可領回之金額為若干?如無個人保
險亦請註明。
㈧陳報「聲請人本人」是否有領取保險金、社會補助金(如失業
補助金、失業救濟金、身障補助、低收入戶補助、房租補助等
)、年金、勞保給付等其他政府補助或其他社會福利機構之補
助?若有,其期間及金額為何?請檢附相關證明文件,例如受
補助存摺影本(請註記款項名稱,並為清楚之標記)、補助款
申請書函等;如未領取補助款亦請分別註明之。
㈨依聲請人提出之勞保災保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明細)所示,聲
 請人投保年資及老年年資均超過30年。請據實陳報是否領有
 勞保給付?老年給付?若有,領取之形式為何(一次領取或分
 次領取)?匯入何人帳戶?並陳報之。  
㈩聲請人是否有為期貨、美金、股票之投資?投資之金額為何?
 並提出投資交易明細及投資證明文件,陳報所投資之基金淨值
,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並說明目前持有之股票種類、股數及
 其現值與相關證明文件。
聲請人如有上開以外之其他財產(如現金、汽機車、金銀飾品
 等),應陳報財產清單並提出財產證明(如汽機車行照影本)、
 照片、價值證明等,如無其他財產亦請註明。
陳報聲請人於聲請前2年內之財產變動狀況(含有償、無償行為
所生之變動,如所變動者係不動產所有權,並應詳為表明不
 動產之地號、建號),如係因償債而變動者,並提出負債證明
 文件。
聲請人除了聲請狀所列之金融機構外,是否尚有民間債權人(即
私人)?【因調解事件卷中,有債權人提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
04年度司執字第159538號執行命令,有一併案債權人林碧芬(1
05司執字第46928號),然聲請人提出之債權人清冊,並無該併
案債權人】若有,請具狀更正並提出完整之債權人清冊。
請據實陳報聲請人目前住所地(○○縣○○鄉○○路),該房屋之所有
權人為何人?與聲請人之關係為何?
聲請人提供之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報
 告-債務清理條例前置協商專用債權人清冊記載「是否曾參與
銀行公會債務協商:Y」、「目前狀態:毀諾」。聲請人應據
實以下說明:
 ⒈聲請人前與債權人協商成立,每月應清償之金額若干、自 
 何時履行至何時?毀諾時間為何?並提出相關證明。
 ⒉協商當時起至毀諾不履行止,聲請人從事何工作?及是否有
領取任何政府補助、其他任何機構之補助或保險金?並務必
提出協商當時起至毀諾不履行止之每月實際收入證明或收入
切結書。
 ⒊係因何原因毀諾?並應提出『完整』成立之協商協議書、『完整
』之民事裁定、勞保投保資料、非自願性離職、資遣費,或
所有與聲請人所陳述上開毀諾原因之相關資料證明,並證明
聲請人毀諾當時確『有不可歸責於己』致履行困難之事由。
 ⒋如協商成立資料遺失或未留存請自行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申
請補發。         
補正說明「聲請人本人」「目前」每月必要支出是否依衛生福
利部公告114年臺灣省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之1.2倍計算?如否
,則請詳實說明目前之必要支出情形,並應提出實際支出之相
關單據等,以釋明支出情形及必要性。
請據實提出聲請人每月收入詳細計算表,並請列明上開每月收
 入扣除個人必要生活費用、支出後餘額之計算式。
如准本件更生聲請,聲請人之更生方案為何?       
 
★以上應說明事項請以條列式方式分項記載,證物則依序標示編
 號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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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