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事件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消債抗字,114年度,10號
ULDV,114,消債抗,10,202509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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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消債抗字第10號
抗 告 人 廖啓良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等人間,因
本院114年度消債抗字第10號更生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4年9
月10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
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向本院如
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且本件僅得以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
理由提起再抗告。如提起再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委任律
師為代理人向本院提出再抗告狀,如未委任律師代理即便繳納抗
告費用新臺幣1,500元,本院仍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蔡碧蓉
法 官 李承桓
法 官 楊昱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5 日
書記官 王姵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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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