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建字,114年度,2號
ULDV,114,建,2,20250916,1

1/1頁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建字第2號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楊添發即三冠企業社

訴訟代理人 許立功律師
複 代理人 洪家駿律師
上列被告即反訴原告與原告即反訴被告瑞陽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
給付工程款事件,被告即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
查本件反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027,823元(含
第1項反訴聲明請求金額14,000,700元、第2項反訴聲明請求金額
1,000,000元及計算至反訴起訴前1日之利息27,123元),應徵收
第一審裁判費162,76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限被告即反訴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其反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國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6 日
書記官 曾百慶

1/1頁


參考資料
瑞陽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