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家聲字第58號
聲 請 人 陳○燕
上列聲請人因本院113年度監宣字第451號監護宣告事件、114年
度護字第44號停止安置事件,聲請法官迴避,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家事非訟事件,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準用非訟事件法之規
定;非訟事件法規定之費用,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
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家事事件法第97條、
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未據聲請人繳納聲請費用,經本院於民國114年9月4
日通知聲請人應於收受裁定送達後3日內,依法補繳聲請費
用新臺幣伍佰元,聲請人已逾上開期限,仍未繳納聲請費用
,有本院114年9月4日雲院仕家瑞決114家聲字第58號通知、
送達證書、繳費狀況查詢資料在卷可憑,是依上開規定,本
件聲請顯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6 日
家事法庭 審判長法 官 鍾世芬
法 官 黃瑞井
法 官 楊皓潔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
納抗告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怡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