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定訴訟費用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司聲字,114年度,138號
ULDV,114,司聲,138,202509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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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聲字第138號
聲 請 人 郭碧蘭
相 對 人 陳世明
相 對 人 楊惠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連帶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確定為新臺幣參仟壹佰零捌
元,及自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
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於訴訟終結後
,第一審受訴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1項及其他
裁判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判確定之翌日起,加給按法
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定有明
文。
二、本件聲請人即原告郭碧蘭與相對人即被告陳世明楊惠婷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112年度訴字第421號民事判決
,判決諭知「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十分之一,餘由原告
負擔。」嗣原告不服上訴,被告亦附帶上訴,由臺灣高等法
院臺南分院以113年度上易字第14號判決,訴訟費用並諭知
「廢棄部分,第一、二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連帶負擔;
上訴駁回部分,由上訴人負擔;擴張之訴部分,由上訴人負
擔;追加利息之訴部分,由被上訴人連帶負擔百分之十五,
餘由上訴人負擔;附帶上訴之訴訟費用,由附帶上訴人負擔
。」,全案已確定,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卷宗查閱無訛。
又聲請人即原告先行繳納之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65
00元,及第二審裁判費8760元(上訴部分)、6600元(擴張之
訴及追加利息之訴)均屬進行訴訟之必要費用,應予列計。
復依上開確定判決之諭知計算如下:(一)、廢棄部分即9萬元
,第一審訴訟費用為975元(計算式:9/60乘以6500=975),第
二審訴訟費用為1460元(計算式:9/54乘以8760=1460),由被
上訴人即相對人連帶負擔。(二)、上訴駁回部分即45萬元,
第二審訴訟費用為7300元(計算式:45/54乘以8760=7300),
由上訴人即聲請人自行負擔。(三)、原告即上訴人擴張之訴
部分即40萬元,第二審訴訟費用6450元,由上訴人即聲請人
自行負擔。(四)追加利息部分,利息訴訟費用150元(即0000
-0000=150),由被上訴人即相對人連帶負擔百分之十五為23
元(計算式:15/100乘以150=23)。(五)附帶上訴部分即6萬元
,第一審訴訟費用為650元(計算式:6/60乘以6500=650),由
相對人2人連帶負擔,第二審訴訟費用為1500元原由附帶上
訴人即相對人繳納,應自行負擔不另計算。綜上,相對人應
連帶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合計3108元(計算式:975+1460+2
3+650=3108),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並依上開規定,加 計自裁定確定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百分之五 計算之利息。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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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