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復原狀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司聲字,114年度,1001號
ULDV,114,司聲,1001,202509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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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聲字第1001號
聲 請 人 沈仲威
上列聲請人因本院114年度司促字第4126號支付命令事件,聲請
回復原狀,聲請人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聲請回復原狀,徵收裁判
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4項第3款
定有明文,是本件應徵收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另請聲請人依民事訴訟法第
165條第2項規定,就本件對支付命令異議遲誤期間之原因及其消
滅時期,於書狀內表明並釋明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5 日
司法事務官 吳鴻銘
附註: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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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