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14年度,53號
ULDV,114,司拍,53,202509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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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拍字第53號
聲 請 人 雲林縣斗六市農會

法定代理人 陳傳
代 理 人 阮亮碩
相 對 人 陳明杰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參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
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
次按不動產所有人設定抵押權後,將不動產讓與他人者,依
民法第867條但書規定,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抵押權
人得本於追及其物之效力實行抵押權(最高法院74年台抗字
第431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陳振益於民國108年4月10日以附
表所示不動產,為擔保其對聲請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
尚未清償)及將來所負之債務之清償,設定第一順位最高限
額抵押權新臺幣(下同)4,450,000元、第二順位最高限額
抵押權600,000元,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138年3月28日,債
務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並經辦妥登記在案。
嗣債務人陳振益於108年4月16日向聲請人借款①500,000元、
②3,700,000元,詎自113年12月16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息,
尚欠聲請人①95,264元及利息、違約金、②2,946,280元及利
息、違約金,依其等約定,所借款項已視為全部到期等語,
爰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暨其他約定事項
、借據、個人購屋貸款定型化契約、消費性無擔保貸款定型
化契約等影本及土地、建物登記謄本為證,依法聲請裁定拍
賣抵押物。
三、本件經本院依法發函通知相對人陳明杰、債務人陳振益於收
受該通知後5日內,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
陳述意見,惟渠等於收受該通知後,逾期迄今均未表示意見

四、經查,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於110年5月7日以贈與為原因移
轉登記為相對人陳明杰所有。但抵押權有追及效力,抵押權
人仍得對之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故本件聲請經核尚
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爰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 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 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   日             司法事務官 吳鴻銘
附表:土地 114年度司拍字第000053號 編 土地坐落 面積 權利 備考 號 縣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 範圍 001 雲林縣 斗六市 大崙 茄苳腳 711-5 86.00 全部
附表:建物 114年度司拍字第000053號 編 建築主要 樓層面積 (平方公尺) 附屬建物 權利 建號 基地坐落 建物門牌 材料及房 備考 各層 合計 名稱 面積 號 屋層數 (平方公尺) 範圍 001 93 雲林縣○○市○○段○○○○段00000地號 雲林縣○○市○○○路00○0號 住家用、鋼筋混凝土造、3層 一層50.85 二層50.31 三層50.31 電梯樓梯間10.44 161.91 陽台 9.24 全部
附註:
一、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逕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庸再具狀  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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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