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40604號
債 權 人 喬揚執行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玲
債 務 人 石臻廷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 院管轄。又強制執行事件,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 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7 條第1項、第30條之1 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 明文。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執行債務人於第三人國泰世華銀行股 份有限公司之存款債權云云。惟該上開第三人所在地位於台 北市大安區,則應由該執行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 之法院管轄。是本件應由臺灣台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 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應係違誤。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9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