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司執字,114年度,36786號
ULDV,114,司執,36786,20250903,1

1/1頁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36786號
債 權 人 廖堂棨

債 務 人 林文斌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 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 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 院管轄。又強制執行事件,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 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7 條第1 項、第2 項、第30條之1 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聲請查詢債務人之郵局、勞保、財產所得 、集保、保險等資料,並聲請於查詢有效果時准予強制執行 云云。惟該第三人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則應由債 務人之住、居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又債務人之住居所地為 新北市平溪區,應由臺灣基隆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向無 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應係違誤。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