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4年度,5433號
ULDV,114,司促,5433,202509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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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5433號
債 權 人 雲林縣土庫鎮農會

法定代理人 王清泰
債 務 人 許時鈔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113,330元,及自民
國114年4月22日起至114年5月22日止,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
公司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以下稱指標利率,目前年息1
.72%)加碼「政策性農業專案貸款加(減)碼年利率標準」(以
下稱加減碼年率標準,目前年息0.195%)機動計息(目前為年
息1.915%)嗣後隨上開指標利率及加減碼年率標準變動而調
整,並自調整日起,按調整後之年利率計算,暨自114年5月
23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本金改按全國
農業金庫基準利率3.309%加一成計息,逾期利息改按全國農
業金庫基準利率3.309%加一成計收違約金,逾期超過6個月
者,本金改按全國農業金庫基準利率3.309%加二成計息,逾
期利息改按全國農業金庫基準利率3.309%加二成計收違約金
,上開利率均隨機動調整,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
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3 日
司法事務官 吳鴻銘
附註:
一、本事件確定後,本院依職權以平信自動發給確定證明書;聲
請人於收受本支付命令40日後,如尚未收到確定證明書者,
得自行具狀聲請核發確定證明書,確定與否,本院當另行函
覆。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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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