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5395號
債 權 人 雲林縣四湖鄉農會
法定代理人 吳株
債 務 人 林軒宏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219,809元,及自民
國114年4月24日起至114年5月23日止,按年息2.755%計算之
利息『按雲林縣四湖鄉農會公告之其他指標利率(1.718%)加
年利率1.04%浮動計算,此時合計年利率為2.758%【雲林縣
四湖鄉農會優惠客戶減免年利率0.003%,以2.755%計息】』
,暨自114年5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9.758%計算之利
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
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9 日
司法事務官 吳鴻銘
附註:
一、本事件確定後,本院依職權以平信自動發給確定證明書;聲
請人於收受本支付命令40日後,如尚未收到確定證明書者,
得自行具狀聲請核發確定證明書,確定與否,本院當另行函
覆。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