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5334號
債 權 人 嘉義縣竹崎地區農會
法定代理人 林傳茂
債 務 人 廖芯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126,653元,及自民
國113年10月21日起至114年4月21日止,按年息3.6399%計算
之利息,自114年4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6.048%計算
之利息,暨自113年10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利息部分
以上開各段利率同標準計收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
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
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6 日
司法事務官 吳鴻銘
附註:
一、本事件確定後,本院依職權以平信自動發給確定證明書;聲
請人於收受本支付命令40日後,如尚未收到確定證明書者,
得自行具狀聲請核發確定證明書,確定與否,本院當另行函
覆。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