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4年度,5298號
ULDV,114,司促,5298,202509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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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5298號
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學海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王暉竣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
1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民
事訴訟法第5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王暉竣住彰化縣芳苑鄉,非本院轄區,本院對
其無管轄權,債權人聲請本院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違背前
揭專屬管轄之規定,其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5  日             司法事務官 吳鴻銘附註: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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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