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4年度,4996號
ULDV,114,司促,4996,202509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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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4996號
債 權 人 雲林縣土庫鎮農會

法定代理人 王清泰
債 務 人 陳獻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1,250,002元,及自
民國114年5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指數型房貸指標利率(目
前利率為1.717%)固定加碼1.01%計算利息(目前計為年利率2
.727%),上開利率均隨機動調整,暨自114年6月2日起至清
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
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
用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
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 日
司法事務官 吳鴻銘
附註:
一、本事件確定後,本院依職權以平信自動發給確定證明書;聲
請人於收受本支付命令40日後,如尚未收到確定證明書者,
得自行具狀聲請核發確定證明書,確定與否,本院當另行函
覆。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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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