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4229號
異 議 人
即 債務人 蕭惠茹
上列異議人因債權人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聲請發支付
命令事件,對於本院所發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異議駁回。
理 由
一、查債務人於支付命令送達後,逾20日之不變期間始提出異議
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8條定有明文。
二、本院於民國114年7月25日就上開事件所發之支付命令,據卷
內送達證書所載,係於114年8月8日送達正本予異議人;異
議人至114年9月5日始具狀聲明異議,顯已逾法定期間,於
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6 日 司法事務官 吳鴻銘附註: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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