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4年度,4137號
ULDV,114,司促,4137,202509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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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4137號
債 權 人 廖昱翔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許鵬恩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債權人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倘其聲
請意旨有不明瞭或不完足之處,法院得命聲請人以書面說明
或補充之,逾期未補正或補正未完備時,得以其聲請不合法
裁定駁回,此觀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第3款、第513條第
1項規定亦明。
二、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經本院分別於民
國114年7月28日、114年8月19日通知命債權人於文到5日內
提出債權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及身分證正反面影本、本票原本
,該補正通知分別於114年8月1日、114年9月1日發生送達聲
請人之效力,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迄未補正,其未盡釋明
之責甚明,揆諸上開說明,應駁回其聲請,爰依民事訴訟法
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6  日             司法事務官 吳鴻銘附註: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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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