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給付加班費等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勞補字,114年度,33號
ULDV,114,勞補,33,202509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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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補字第33號
原 告 陳玉芳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雲林縣私立伊甸園老人長期照顧中心間請求
給付加班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繳納勞動調解聲請費新臺
幣2,000元,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其聲請。
二、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以書狀補正對相對人之具
體原因事實,並提出供證明或釋明用之證據與附屬文件,暨
齊全證據文件之勞動調解暨起訴狀繕本或影本共3份,逾期
未補正其一,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有關勞動事件之處理,依勞動事件法之規定,該法未規定
者,適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聲請勞動調解及其他期日外之
聲明或陳述,應以書狀為之;聲請書狀或筆錄,應載明聲請
之意旨及其原因事實、供證明或釋明用之證據,勞動事件法
第15條、第18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款、第5款分別定有明
文。次按聲請勞動調解,應向管轄法院提出聲請書狀,或依
本法第18條規定以言詞為之,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所
定額數繳納聲請費;前項聲請書狀,應記載本法第18條第3
項所定事項,並宜記載同條第4項所定事項;關於本法第18
條第3項第4款所定聲請之意旨及其原因事實項下,應記載聲
請人之請求、具體之原因事實、為調解標的之法律關係及爭
議之情形;聲請書狀及其附屬文件,除提出於法院者外,應
勞動調解委員二人及應送達相對人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
勞動事件審理細則第15條第1項、第2項、第3項、第6項亦定
有明文。再者,調解之聲請不合法者,勞動法庭之法官應以
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為
勞動事件法第22條第1項所明定。又因財產權事件聲請調解
,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未滿10萬元者,免徵聲請費;10萬元
以上,未滿100萬元者,徵收1,000元;100萬元以上,未滿5
00萬元者,徵收2,000元;500萬元以上,未滿1,000萬元者
,徵收3,000元;1,000萬元以上者,徵收5,000元,非因財
產權而聲請調解者,免徵聲請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
1項定。另按原告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
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
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定。
二、經查:
 ㈠聲請人提出勞動調解暨起訴書狀,惟未據繳納調解聲請費,
本件聲請人請求相對人給付之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萬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勞動事件法第15條規
定,聲請人應繳納調解費2,000元,茲依首開規定,限聲請
人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
繳,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
 ㈡又聲請人於書狀雖略載:其於相對人處擔任廚工,服務年資
為12年,每天上班10小時,相對人長期未給付其加班費,且
未為其投保勞健保等語,但就聲請人是依據何種法律關係請
求相對人給付其100萬元(亦即聲請人是要請求相對人給付
加班費或其他款項),及該法律關係之具體原因事實為何
(例如聲請人任職於相對人之起迄時間、欲請求加班費或其
他款項之期間、每月之薪資、平均薪資、所請求之加班費
其他款項之計算式等),則未據聲請人載明,且未依其所述
之原因事實提出供證明或釋明用之證據,是聲請人應於本裁
定送達後7日內以書狀補正上開請求之具體原因事實,並附
具證明原因事實之證據,及說明所提證據之待證事實為何,
且應提出補正後之聲請調解暨起訴狀及其所附證據之繕本或
影本3份到院,以供調解委員進行實質之調解程序。
三、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第22條第1項但書,勞動事件審理細
則第18條第1項第2款,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第249
條第1項但書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6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蔡碧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李達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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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