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3年度,591號
ULDV,113,訴,591,202509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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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591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高月滿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高幸生間因不動產所有權移轉
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民國114 年9 月23日本院所為民事判決提起
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944,840 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8,82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
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蔣得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5 日
書記官 李達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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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