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3年度,477號
ULDV,113,訴,477,202509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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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477號
原 告 江全課
訴訟代理人 林伯勳律師
李文潔律師
被 告 江永福
江宜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施裕琛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九月十六日下午
三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七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冷明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2  日
                書記官 梁靖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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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