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3年度,266號
ULDV,113,訴,266,2025090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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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26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沈復凱

沈燕芬

沈燕蕙


沈燕芳

沈詠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許弘源間因拆屋還地事件,上
訴人對民國114 年8 月12日本院民事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
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台幣(下同)5,300,022元,應徵第
二審裁判費95,44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
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
,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蔣得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5 日
書記官 李欣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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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