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14年度,861號
ULDM,114,附民,861,20250930,1

1/1頁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附民字第861號
原 告 何宜玲地址詳卷)
被 告 李居情地址詳卷)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本院114年度金訴字第532號)
,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
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
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0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陳雅琪

法 官 鄭媛禎

法 官 簡伶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洪秀虹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 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