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4年度附民字第754號
原 告 楊閎智
被 告 蕭峻仰
上列被告因本院114年度訴字第582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
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 由
一、原告楊閎智起訴主張:被告蕭峻仰應賠償新臺幣15萬元,且
願供擔保請准假執行等語。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三、法院認為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
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定有明文。另提起附帶
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言詞辯論終結前為之
。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刑事訴訟
法第488條著有規定。
四、查原告對被告之起訴時間,是在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民國
114年8月20日)後之114年8月21日,有收案章戳可查,依前
揭說明,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顯非合法,應予駁回。
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
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8條、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4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簡廷恩
法 官 鄭苡宣
法 官 張恂嘉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
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陳淳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