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14年度,471號
ULDM,114,附民,471,2025091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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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4年度附民字第471號
原 告 翁靖
被 告 張瀚



蘇勇成



PHAM XUAN HUONG(中文名:范春向)


上列被告因本院114年度訴字第248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
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均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法院認為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之訴不合法者,應以判決駁回
之,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因犯罪而受損害
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
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亦為同法487條所明
定,是附帶民事訴訟之提起,必以刑事訴訟程序之存在為前
提,若刑事訴訟未提起公訴或自訴,即不得對於應負賠償責
任之人,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二、經查,被告劉家龍李皓丞蘇勇成張瀚文固因詐欺案件
,經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3年度偵字第1243號等
案件提起公訴,然觀諸該起訴書所載犯罪事實及補充理由書
所為說明,就有關原告遭受詐欺部分,乃刑事案件同案被告
劉家龍李皓丞之起訴範圍(起訴書附表二㈡編號12部分)
,並非被告蘇勇成張瀚文經起訴之範圍,另外,提供帳戶
PHAM XUAN HUONG(中文名:范春向)則未經檢察官本案
提起公訴,該被告三人就原告遭受詐欺部分既未經起訴,本
件附帶民事訴訟就該被告三人部分即無刑事訴訟之繫屬,揆
諸前開說明,此部分原告之訴顯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9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梁智賢         
                   法 官 郭世顏                   
                   法 官 郭玉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但非對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蔡嘉萍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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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