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重附民字,114年度,9號
ULDM,114,重附民,9,202509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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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重附民字第9號
原 告 VU VAN QUYET(中文名:武文決)


HOANG THI HUE(中文名:黃氏蕙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吳聰億律師
被 告 LE VAN VE(中文名:黎文樂)

NGUYEN THI LAN HUONG(中文名:阮氏藍香)

HOANG SY THE(中文名:黃仕世)

VO DUY TON DUC(中文名:武維孫德

上列被告因擄人勒贖因而致人於死案件(本院114年度重訴字第6
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
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
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0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許佩如

法 官 劉彥君

法 官 吳孟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沛瑩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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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