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14年度,422號
ULDM,114,訴,422,2025091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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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422號
公 訴 人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賴政穎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2658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賴政穎自民國壹佰壹拾肆年玖月拾貳日起撤銷羈押。
  理 由
一、按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將被告釋放,刑事
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賴政穎因詐欺案件,經本院訊問被告後,認其有
羈押之原因及必要,自民國114年6月26日起執行羈押在案。
茲被告另因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經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判處
應執行有期徒刑4月確定,而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來
函請本院借執行,經本院同意後,被告已於114年9月12日起
開始執行等情,有該署114年9月15日雲檢智火114執再助53
字第1149030638號函、該署檢察官114年執再助火字第53號
執行指揮書(甲)副本各1紙(本院卷第187至189頁)附卷
可稽。是被告既因另案入監執行,本院原羈押之原因及必要
性已不存在,應自被告開始執行之日即114年9月12日起撤銷
羈押。又被告目前既因另案執行中,自無從釋放,併予說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8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鄭苡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林恆如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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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