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4年度訴字第248號
公 訴 人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劉家龍
李皓丞
蘇勇成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1243
號、第1261號、第1320號、第1321號、第1724號、第2153號、第
2794號、第3290號、第5743號、第5946號、第7901號、第9129號
),被告等就被訴事實均為有罪陳述,本院依簡式審判程序判決
如下:
主 文
劉家龍所犯罪名及宣告刑各如本判決附表編號1至68號主文欄所示。犯罪所得新台幣一萬九千六百七十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李皓丞所犯罪名及宣告刑各如本判決附表編號1至44號主文欄所示。犯罪所得新台幣一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蘇勇成所犯罪名及宣告刑各如本判決附表編號45至47號主文欄所示。
事實及理由
一、起訴範圍說明:
各被告遭起訴之範圍應該由檢察官於起訴書犯罪事實內加以 特定清楚,本案檢察官在起訴時已經於起訴書犯罪事實內及 各附表中「提領車手、提領時間、提領金額、提領地點」欄 位記載「無提領證據資料」、「不明」或標註「X」記號, 這部分應該認為檢察官沒有起訴,而不在起訴範圍內,也就 是起訴書附表二㈠編號10、11、12、14,附表二㈢編號1 、2 、9 ,附表二㈣編號1 、2 、3 、15、16、19、20、21、22 、23、25、27、28、29、30、32、34、35、37、38,附表二
㈤編號1都不在本案檢察官起訴範圍,已經與檢察官一再確認 無誤(本院卷第188頁、第509至512頁)。既然起訴書附表 二㈢編號1、2不在本案起訴範圍內,則嘉義地檢署檢察官113 年度偵字第9177號請求就此部分移送併辦,本院自無從併辦 ,應退回嘉義地檢署另為適法處置。另外,關於被告劉家龍 自己提領的部分(起訴書附表二㈢編號6、7、8及附表二㈣編 號4、9、10、13、26、33、36),檢察官也以補充理由書確 認這些編號都只有起訴被告劉家龍一人犯罪而已(本院卷第 259至277頁)。
二、本案被告三人所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洗錢罪,均非 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高等 法院管轄第一審之案件,被告三人於本院準備程序就被訴事 實均為有罪之陳述(本院卷第408至409頁、第510至511頁) ,經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及被告三人意見 後,本院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三、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附件起訴書之記載,並補充被 告三人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之供述。
四、論罪科刑:
㈠洗錢防制法於被告三人行為後已經於113年7月31日修正施行 ,關於洗錢行為之處罰,修正前第14條第1項規定「有第2條 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百 萬元以下罰金」,修正後第19條第1項後段規定「其洗錢之 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新臺幣1億元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 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千萬元以下罰金」,是調降法定刑 之上限;而關於自白減刑規定,修正前第16條第2項規定「 犯前4條之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 ,修正後第23條第3項規定「犯前4條之罪,在偵查及歷次審 判中均自白者,如有所得並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物者,減輕 其刑」,增加自動繳交所得財物才能獲得減刑。經綜合比較 結果,本案被告三人均有偵審自白,洗錢財物未達1億元, 仍以修正後新法對被告三人較為有利,依刑法第2條第1項但 書規定,本案關於洗錢防制法部分應適用修正後之新法規定 處罰。至於特別法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7條乃新設關於 刑法第339條之4加重詐欺取財罪之減刑規定,係有利於被告 三人之新增規範,應逕予適用。
㈡核被告劉家龍就本判決附表編號1至68號所示、被告李皓丞就 本判決附表編號1至44號所示、被告蘇勇成就本判決附表編 號45至47號所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 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 之洗錢罪。附表各編號所示犯行,係由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
員先對各被害人施行詐術、促使匯款入帳後,再由被告劉家 龍分別與被告李皓丞、蘇勇成、同案被告張瀚文,兩人一組 行動,依照詐欺集團上手指示出面提領贓款,再層層轉交上 手,是本判決附表各編號所示犯行,被告劉家龍與被告李皓 丞、蘇勇成、同案被告張瀚文,及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 上手間,均有犯意聯絡、行為分擔,均為共同正犯。被告三 人就本判決附表各編號所示單一被害人的多次提領,係在密 接時間、地點所為,侵害同一被害人財產法益,應認係接續 犯一行為。被告三人所為上述二罪,均係以一行為觸犯數罪 名,為想像競合,均應從一重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 斷。
㈢被告三人就本判決附表各編號所示犯行,均於偵查及審理中 坦承犯罪,惟查,被告劉家龍供稱有收取所提領款項千分之 五作為報酬,經估算大約是19670元(本院卷第536頁),而 被告李皓丞自述1天領取報酬1千元,本判決附表編號1至44 所示參與領款之天數為10天,估算其報酬即為1萬元(本院 卷第387頁),而被告劉家龍、李皓丞至今均未繳回犯罪所 得,自無從依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7條前段規定減輕其 刑。另外,被告蘇勇成雖然自稱沒有取得任何報酬,但是, 被告劉家龍則陳稱都有與當天共同提領的車手平分報酬,當 天提領完畢就會給車手錢(本院卷第511頁),兩人各執一 詞,由於本案並無其他證據可以證明被告蘇勇成確實有取得 報酬,依罪疑惟輕之證據法則,本院只能認定其並未實際獲 得報酬,自無繳回犯罪所得之問題。但這無疑造成「不承認 有取得報酬者」只要有偵審自白就可以輕易減刑、而承認有 取得報酬者即便有偵審自白,還必須繳回犯罪所得才能減刑 之不合理結果,是以,就被告蘇勇成所為減刑,自不宜過分 減輕其刑度。至於被告三人所犯洗錢罪,雖亦符合偵審自白 減刑規定,但這屬於想像競合犯之輕罪,僅在量刑時併予審 酌。
㈣被告劉家龍就本判決附表編號1至68號所示、被告李皓丞就本 判決附表編號1至44號所示、被告蘇勇成就本判決附表編號4 5至47號所示,各侵害不同被害人財產權益,應認係數行為 ,均予以數罪併罰。
㈤爰審酌近來詐欺猖獗,經常造成被害人鉅額損失且難以回復 ,被告三人年輕力壯,不知以正途賺取財物,竟成為詐欺集 團車手,多次以人頭帳戶提款卡提領詐欺贓款,再層層轉交 上手,藉此謀取不法利益,本案被害人多達68位,被害金額 少則數千元,多則三十餘萬,總金額接近4百萬元,被告三 人雖坦承犯行,但並未賠償被害人分文,是難以過度減輕渠
等刑責,兼衡被告劉家龍有詐欺、妨害秩序等前科,自陳為 高職畢業,家中有父母親,入監前在做工(本院卷第563頁 ),被告李皓丞有妨害兵役前科,自述為國中畢業,從事防 水工,育有一名幼子(本院卷第453頁),被告蘇勇成有妨 害公務前科,自陳為高職畢業,入監前從事電信外包工作, 家中尚有母親、哥哥(本院卷第454頁)等一切情狀,分別 量處如本判決附表各編號主文欄所示之刑。又被告三人均另 涉犯詐欺案件或在偵審中或已判決完畢,均可能與本判合併 定刑,為免重複定刑、使法律關係複雜化,本院暫不就被告 三人所犯各罪合併定刑。
五、沒收:
被告劉家龍供稱有收取所提領款項千分之五作為報酬,經估 算大約是19670元,而被告李皓丞自述1天領取報酬1千元, 本判決附表編號1至44所示參與領款之天數為10天,估算其 報酬即為1萬元,業如上述,均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 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 收時,追徵其價額。至於被告蘇勇成沒有實際取得報酬,自 無犯罪所得沒收追徵之問題。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10條之2、第454條,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葉喬鈞提起公訴,檢察官王元隆、李翺宇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9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梁智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須附繕本)。
書記官 蔡嘉萍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9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
犯第339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 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四、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影像、聲音或 電磁紀錄之方法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19條
有第2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其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新臺幣一億元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千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編 號 事實/ 起訴書附表編號 提款車手 主文 1 如起訴書附表二 ㈠編號1 李皓丞 劉家龍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一年三月。 李皓丞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一年二月。 2 如起訴書附表二 ㈠編號2 劉家龍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一年二月。 李皓丞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一年一月。 3 如起訴書附表二 ㈠編號3 劉家龍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一年四月。 李皓丞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一年三月。 4 如起訴書附表二 ㈠編號4 劉家龍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一年四月。 李皓丞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一年三月。 5 如起訴書附表二 ㈠編號5 劉家龍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一年二月。 李皓丞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一年一月。 6 如起訴書附表二 ㈠編號6 劉家龍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一年二月。 李皓丞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一年一月。 7 如起訴書附表二 ㈠編號7 劉家龍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一年二月。 李皓丞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一年一月。 8 如起訴書附表二 ㈠編號8 劉家龍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一年三月。 李皓丞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一年二月。 9 如起訴書附表二 ㈠編號9 劉家龍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一年二月。 李皓丞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一年一月。 10 如起訴書附表二 ㈠編號13 劉家龍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一年二月。 李皓丞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一年一月。 11 如起訴書附表二 ㈠編號15 劉家龍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一年二月。 李皓丞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一年一月。 12 如起訴書附表二 ㈠編號16 劉家龍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一年二月。 李皓丞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一年一月。 13 如起訴書附表二 ㈠編號17 劉家龍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一年一月。 李皓丞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一年。 14 如起訴書附表二 ㈠編號18 劉家龍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一年二月。 李皓丞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一年一月。 15 如起訴書附表二 ㈠編號19 劉家龍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一年三月。 李皓丞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一年二月。 16 如起訴書附表二 ㈠編號20 劉家龍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一年三月。 李皓丞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一年二月。 17 如起訴書附表二 ㈠編號21 劉家龍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一年三月。 李皓丞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一年二月。 18 如起訴書附表二 ㈠編號22 劉家龍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一年二月。 李皓丞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一年一月。 19 如起訴書附表二 ㈠編號23 劉家龍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一年三月。 李皓丞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一年二月。 20 如起訴書附表二 ㈠編號24 劉家龍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一年四月。 李皓丞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一年三月。 21 如起訴書附表二 ㈠編號25 劉家龍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一年三月。 李皓丞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一年二月。 22 如起訴書附表二 ㈠編號26 劉家龍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一年二月。 李皓丞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一年一月。 23 如起訴書附表二 ㈠編號27 劉家龍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一年一月。 李皓丞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一年。 24 如起訴書附表二 ㈠編號28 劉家龍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一年三月。 李皓丞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一年二月。 25 如起訴書附表二 ㈡編號1 劉家龍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一年四月。 李皓丞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一年三月。 26 如起訴書附表二 ㈡編號2 劉家龍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一年一月。 李皓丞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一年。 27 如起訴書附表二 ㈡編號3 劉家龍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一年三月。 李皓丞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一年二月。 28 如起訴書附表二 ㈡編號4 劉家龍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一年三月。 李皓丞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一年二月。 29 如起訴書附表二 ㈡編號5 劉家龍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一年二月。 李皓丞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一年一月。 30 如起訴書附表二 ㈡編號6 劉家龍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一年二月。 李皓丞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一年一月。 31 如起訴書附表二 ㈡編號7 劉家龍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一年二月。 李皓丞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一年一月。 32 如起訴書附表二 ㈡編號8 劉家龍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一年三月。 李皓丞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一年二月。 33 如起訴書附表二 ㈡編號9 劉家龍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一年二月。 李皓丞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一年一月。 34 如起訴書附表二 ㈡編號10 劉家龍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一年四月。 李皓丞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一年三月。 35 如起訴書附表二 ㈡編號11 劉家龍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一年四月。 李皓丞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一年三月。 36 如起訴書附表二 ㈡編號12 劉家龍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一年四月。 李皓丞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一年三月。 37 如起訴書附表二 ㈡編號13 劉家龍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一年三月。 李皓丞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一年二月。 38 如起訴書附表二 ㈡編號14 劉家龍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一年一月。 李皓丞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一年。 39 如起訴書附表二 ㈡編號15 劉家龍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一年六月。 李皓丞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一年五月。 40 如起訴書附表二 ㈡編號16 劉家龍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一年四月。 李皓丞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一年三月。 41 如起訴書附表二 ㈡編號17 劉家龍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一年三月。 李皓丞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一年二月。 42 如起訴書附表二 ㈡編號18 劉家龍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一年三月。 李皓丞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一年二月。 43 如起訴書附表二 ㈡編號19 劉家龍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一年二月。 李皓丞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一年一月。 44 如起訴書附表二 ㈡編號20 劉家龍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一年三月。 李皓丞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一年二月。 45 如起訴書附表二 ㈢編號3 蘇勇成 劉家龍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一年二月。 蘇勇成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一年一月。 46 如起訴書附表二 ㈢編號4 劉家龍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一年四月。 蘇勇成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一年三月。 47 如起訴書附表二 ㈢編號5 劉家龍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一年二月。 蘇勇成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一年一月。 48 如起訴書附表二 ㈢編號6 劉家龍 劉家龍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一年二月。 49 如起訴書附表二 ㈢編號7 劉家龍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一年二月。 50 如起訴書附表二 ㈢編號8 劉家龍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一年一月。 51 如起訴書附表二 ㈣編號4 張瀚文、 劉家龍 劉家龍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一年四月。 52 如起訴書附表二 ㈣編號5 張瀚文 劉家龍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一年二月。 53 如起訴書附表二 ㈣編號6 張瀚文 劉家龍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一年二月。 54 如起訴書附表二 ㈣編號7 張瀚文 劉家龍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一年四月。 55 如起訴書附表二 ㈣編號8 張瀚文 劉家龍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一年二月。 56 如起訴書附表二 ㈣編號9 劉家龍 劉家龍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一年一月。 57 如起訴書附表二 ㈣編號10 劉家龍 劉家龍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一年二月。 58 如起訴書附表二 ㈣編號11 張瀚文 劉家龍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一年三月。 59 如起訴書附表二 ㈣編號12 張瀚文 劉家龍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一年二月。 60 如起訴書附表二 ㈣編號13 劉家龍 劉家龍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一年一月。 61 如起訴書附表二 ㈣編號14 張瀚文 劉家龍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一年二月。 62 如起訴書附表二 ㈣編號17 張瀚文 劉家龍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一年二月。 63 如起訴書附表二 ㈣編號18 張瀚文 劉家龍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一年三月。 64 如起訴書附表二 ㈣編號24 張瀚文 劉家龍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一年三月。 65 如起訴書附表二 ㈣編號26 劉家龍 劉家龍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一年二月。 66 如起訴書附表二 ㈣編號31 張瀚文 劉家龍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一年二月。 67 如起訴書附表二 ㈣編號33 劉家龍 劉家龍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一年四月。 68 如起訴書附表二 ㈣編號36 劉家龍 劉家龍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一年五月。
附件(起訴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