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14年度,125號
ULDM,114,訴,125,202509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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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12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基福


選任辯護人 沈宜禛律師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詐欺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14年5月20日
114年度訴字第125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
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
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
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
訟法第361條定有明文。次按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
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
駁回之。但其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可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
正,刑事訴訟法第362條亦定有明文。是若上訴書狀並未敘
述上訴理由,或僅曾以言詞陳述上訴理由者,均應於上訴期
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第一審法院。第一審法院經形
式審查,認逾期未補提上訴理由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逾
期未補正者,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應以裁定駁回(最
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6296號判決意旨參照)。
二、經查,本案上訴人即被告陳基福因詐欺案件,經本院於民國
114年5月20日以114年度訴字第125號判決判處罪刑,判決正
本並已合法送達被告在案,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稽,嗣被
告不服該判決,以114年6月20日刑事聲明上訴狀提起上訴(
本院同年月23日收件),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且
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仍未補提上訴理由,依上開規定,本
院乃於114年8月4日裁定命被告應於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上
訴理由書,該裁定於114年8月11日寄存送達在被告限制住居
所在地轄區之派出所,有上訴狀、本院送達證書可憑,然被
告迄今仍未補正具體上訴理由,依前開說明,其上訴自屬不
合法律上之程式,應裁定駁回其上訴。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2條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1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郭玉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趙于萱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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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