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虎簡字第194號
聲 請 人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鄧芯沛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4年度
偵字第5496號),本院虎尾簡易庭判決如下:
主 文
鄧芯沛犯傷害罪,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
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壹、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書之記載。
貳、被告鄧芯沛雖於偵查中提出和解書影本1紙,其上記載立和
解書人甲方為被告、乙方為告訴人侯詠筑,填具日期為民國
114年4月2日,和解條件為「一、茲鑒於事出意外雙方同意
和解結案由甲方賠付乙方0元 二、嗣後無論如何情形乙方侯
詠筑或任何其他人不得再向甲方要求其他賠償並不得再有異
議及追訴等情事」,惟告訴人未曾依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
項之規定,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或於審理中向本院以書狀或言
詞表示撤回告訴之意思,本院自得依法審究。
參、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
肆、爰審酌被告不思以理性方式溝通解決糾紛,貿然出手傷害告
訴人,致其受有傷害,顯然缺乏尊重他人身體權利之觀念,
應予非難;被告犯後坦承犯行,未飾詞狡辯,惟依告訴人表
示之意見,其尚未取得告訴人諒解,有本院公務電話紀錄單
1紙可查,亦未實際賠償告訴人所受損害;兼衡被告素行、
犯罪動機、目的、手段、告訴人傷勢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
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伍、應適用之法條
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僅 引程序法條)。
陸、如不服本判決,得自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須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上 訴。
本案經檢察官羅昀渝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0 日 虎尾簡易庭 法 官 黃麗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金雅芳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0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277條
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4年度偵字第5496號 被 告 鄧芯沛 女 32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屏東縣○○鄉○○村00鄰○○路00 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鄧芯沛與侯詠筑為舊識,雙方因細故而有爭執。於民國113 年11月1日3時許,在雲林縣○○鎮○○里○○00號前,鄧芯沛基於 傷害之犯意,徒手毆打侯詠筑,侯詠筑因而受有臉部及右側 大腿挫傷之傷害。嗣因侯詠筑報警處理,始查悉上情。二、案經侯詠筑訴由雲林縣警察局虎尾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鄧芯沛於警詢及偵訊中均坦承不諱 ,核與告訴人侯詠筑於警詢所證述之情節相符,並有天主教 若瑟醫院財團法人若瑟醫院診斷證明書在卷可參,是被告之 自白核與事實相符,犯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嫌。三、至告訴及報告意旨另認被告於上開時、地有向告訴人恫稱: 「不能將傷害的事情告訴別人,去告看看雲林虎尾不要待了 是不是」等語,涉有刑法第305條恐嚇危害安全罪嫌。惟查 ,該言語並未具體指明將以何不法手段加害告訴人之生命、 身體、自由、名譽、財產法益,縱被告之措辭有若干挑釁意 味,惟究其本質仍難具體特定係針對何方面、何方式為之威 脅或恐嚇之行為,縱令告訴人感到不快,尚難認被告有何恐 嚇危害安全之客觀行為。惟被告就前揭部分行為與經起訴之 傷害犯罪事實有一行為而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關係,為裁 判上一罪,已為起訴效力所及,爰均不另為不起訴之處分,
併予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8 日 檢 察 官 羅昀渝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7 日 書 記 官 林宜萱附錄本案所犯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77條
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0 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 7 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當事人注意事項:
(一)本件係依據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 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 刑。
(二)被告、告訴人、被害人對告訴乃論案件,得儘速試行和解 ,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請告訴人寄送撤回告 訴狀至臺灣雲林地方法院簡易庭。
(三)被告、告訴人、被害人對本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 之必要時,請即以書狀向臺灣雲林地方法院簡易庭陳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