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危險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虎交簡字,114年度,109號
ULDM,114,虎交簡,109,202509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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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虎交簡字第109號
聲 請 人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榮居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4
年度偵字第798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陳榮居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而駕駛動力
交通工具,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
 ㈠陳榮居前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本院以112年度虎交簡字第258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於民國113年6月10日執行完
畢。詎其仍不知悔改,於114年6月7日14時許,在雲林縣○○
鎮○○里0鄰○○00號其住處飲用啤酒若干後,其明知飲酒後不
得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竟基於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
駕駛之犯意,於同日14時20分許,自其住處騎乘車牌號碼00
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行駛於道路,先至褒忠鄉其女住處,
再於同日14時51分許,騎至雲林縣警察局虎尾分局褒忠分駐
所報案,為警發現其有酒氣,乃於同日15時32分許,測得其
吐氣所含酒精濃度為每公升0.67毫克,而查悉上情。
 ㈡案經雲林縣警察局虎尾分局報告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偵查後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二、證據名稱:
 ㈠被告於警詢筆錄及檢察官訊問筆錄中之供述。
 ㈡雲林縣警察局虎尾分局褒忠分駐所酒後駕車酒精測定紀錄表
、財團法人工業技術研究院呼氣酒精測試器檢定合格證書影
本、員警職務報告、雲林縣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
件通知單影本、車輛詳細資料報表、監視器翻拍照片、蒐證
照片各1份。
三、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不能安全駕
駛動力交通工具罪。又聲請人主張被告前因不能安全駕駛之
公共危險案件,經本院以112年度虎交簡字第258號判決判處
有期徒刑3月確定,於113年6月10日執行完畢,有全國刑案
資料查註表在卷可參(偵卷第20頁),並經被告於偵查中肯
認而不爭執(偵卷第24頁),因認被告於受徒刑執行完畢後
,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依刑法第47條
第1項之規定,為累犯,且與前案罪質相同,請求加重其刑
等語。是聲請人就被告構成累犯之前階段事實及應加重其刑
之後階段事項,業已主張並具體指出證明方法,本院依司法
院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並參照最高法院刑事大法庭110年
度台上大字第5660號裁定、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5660
號判決意旨,為免發生罪刑不相當之情形,審酌被告為累犯
,其前案係犯同一罪名案件經執行完畢,應已深知酒後不能
安全駕駛對公眾往來之危害,其竟再犯同一之罪,顯見其具
有特別惡性及對刑罰反應力薄弱之情形,本院裁量自應加重
最低本刑,以符罪刑相當原則。
 ㈡爰審酌被告本件係其第2次不能安全駕駛犯行,其未能深切反
省警惕而再犯,足見其法治觀念不足,未能記取過錯,再次
漠視自身及公眾往來通行之安全,極易造成自己或他人之嚴
重損害。另酌其酒測數值、使用之動力交通工具及行駛之道
路型態,幸未肇致車禍事故或他人傷亡之實際危害發生,又
其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佳,其學歷為國中畢業,目前無業
,家庭經濟狀況貧困(參警詢筆錄之受詢問人資料)等一切
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期勿再犯。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454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 主文所示之刑。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判決之次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本案經檢察官朱啟仁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9   日         虎尾簡易庭 法 官 吳基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許哲維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0  日附記論罪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0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 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 能安全駕駛。
三、尿液或血液所含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或其代謝物 達行政院公告之品項及濃度值以上。




四、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施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 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百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百萬元以下罰金。
曾犯本條或陸海空軍刑法第54條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或經緩起訴處分確定,於十年內再犯第1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5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3百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百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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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