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虎交簡字第105號
聲 請 人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曾智暉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4
年度偵字第4525號),本院虎尾簡易庭判決如下:
主 文
曾智暉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
毫克以上,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
㈠曾智暉明知飲酒後不得駕駛動力交通工具,於民國114年3月1
9日15時許,在雲林縣褒忠鄉某友人住處飲用高粱酒若干後
,竟基於酒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犯意,於同日15時5分許
,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離開上開飲酒處而
行駛於道路。嗣於同日15時5分稍後不久,曾智暉騎車行至
褒忠鄉馬鳴村產業道路即171541電桿前,因酒後駕車不穩,
不慎與李雅馨騎乘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發生
碰撞,致李雅馨受傷(過失傷害部分未據告訴),經警據報
前往處理,於同日16時24分許在醫院對曾智暉施以酒精濃度
測試,測得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1.10毫克,而悉上
情。
㈡案經雲林縣警察局虎尾分局報告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偵查後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二、證據名稱:
㈠證人李雅馨於警詢之指述。
㈡雲林縣警察局虎尾分局褒忠分駐所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酒精
測定紀錄表。
㈢財團法人工業技術研究院呼氣酒精測試器檢定合格證書。
㈣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㈠、㈡。
㈤虎尾分局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
㈥雲林縣警察局第K6SA10165、第K6SA10166號舉發違反道路交
通管理事件通知單(違反法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21
條第1項第1款、第35條第9項)。
㈦現場蒐證照片。
㈧被告相片影像資料查詢結果、統號查詢個人基本資料。
㈨被告於警詢及偵查中之供述、自白。
三、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駕駛動力交
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罪。至卷
附之道路交通事故肇事人自首情形紀錄表(偵卷第31頁),
雖記載報案人或勤指中心轉來資料未報名肇事人姓名,處理
人員前往現場處理時,肇事人(指被告)在場,並當場承認
為肇事人等語,然被告係對其交通事故肇事部分自首,並非
對其本件酒後駕車部分自首,自無從依此而援引刑法第62條
自首之規定減輕其刑,附此敘明。
㈡爰審酌被告為具有一般智識能力之人,理當知悉酒精成分對
人之意識、控制能力具有不良影響,且超量飲酒將導致對周
遭事務之辨識及反應能力降低,此時駕駛動力交通工具對往
來之公眾及駕駛人自身皆具有高度之危險性,竟仍漠視自身
安危,枉顧公眾用路人之安全,而為本案酒後騎車行駛於道
路之犯行,法治觀念薄弱,並不可取;衡以被告因發生交通
事故,經警方到場處理後,測得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
升1.10毫克,已對道路交通安全產生相當程度之危害,惟念
及被告本次為酒駕初犯,犯後業已坦承犯行,且與證人李雅
馨調解成立(參真卷第107頁雲林縣○○鄉○○○○○000○○鄉○○○○0
0號調解書),暨其自陳目前罹病,領有身心障礙證明,待
業中,為國中肄業之智識程度,貧寒之家庭經濟狀況(參偵
卷第11頁被告警詢筆錄受詢問人欄所載、第64、65頁中華民
國身心障礙證明正反面影本、第105頁被告之診斷證明書)
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 標準,期許被告改正。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1項( 程序法)之規定,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20日內,以書狀敘述 理由(須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 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朱啟仁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 日 虎尾簡易庭 法 官 陳雅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李松坤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 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 能安全駕駛。
三、尿液或血液所含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或其代謝物 達行政院公告之品項及濃度值以上。
四、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施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 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百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曾犯本條或陸海空軍刑法第五十四條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或經緩起訴處分確定,於十年內再犯第一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三百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百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