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變更限制住居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14年度,810號
ULDM,114,聲,810,202509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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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810號
聲 請 人
即 被 告 葉馨



選任辯護人 蔡昀圻律師(法律扶助律師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詐欺案件(114年度原訴字第17號),聲請
變更限制住居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葉馨榆限制住居之處所准予變更為台中市○里區○○街00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葉馨榆原被裁定限制住居於台中市○○
○○路0段000巷00號2樓,然租約到期,現另覓得台中市○里區
○○街00號,爰聲請改定限制住居處所等語。
二、按法院對刑事被告之限制住居、出境處分,在確保被告按時
接受審判及執行,並防止被告逃亡而非限制被告居住自由。
是刑事被告經法院裁定准予限制住居於某住居所後,是否因
工作、學業、經濟或其他因素,致需變更原限制住居所,由
法院綜合並審酌卷內相關資料,本於兼顧訴訟之進行與被告
人身自由之原則決定之(最高法院100年度台抗字第223號裁
定意旨參照)。
三、本院審酌對被告所為限制住居處分,旨在確保被告能按時接
受審判,並防止被告逃亡而非限制被告居住自由,聲請意旨
既已陳明上開事由表明確有變更原限制住居地之必要性,因
認本件聲請尚無礙於前開對被告限制住居處分之目的。從而
,本件聲請變更限制住居地,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1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梁智
                  法 官 郭世顏
                  法 官 郭玉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蔡嘉萍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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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