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簡附民字,114年度,10號
ULDM,114,簡附民,10,202509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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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簡附民字第10號
原 告 劉佳昆
送達代收人 林桓民
被 告 賴靜宜
上列被告因本院114年度金易字第26號(嗣改行逕以簡易判決處
刑:114年度金簡字第53號)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經原告提起
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
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準用同法第504條
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0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吳基華
法 官 柯欣妮
法 官 蔡宗儒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韋智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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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