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簡字第180號
公 訴 人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莊雅釿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11921
號,本院原案號114年度易字第126號),因被告自白犯罪,本院
認宜適用簡易判決處刑程序,爰不經通常程序審理,逕以簡易判
決處刑如下:
主 文
莊雅釿犯竊盜罪,處拘役4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
算1日。未扣案如附表一所示之物宣告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
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下列事項外,餘均
引用附件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
㈠起訴書犯罪事實關於竊取物品已發還之記載,應更正為「除
起訴書附表編號8、9未返還外,其餘均已發還」。
㈡證據部分補充「被告莊雅釿於本院之自白」。
二、量刑部分
審酌被告莊雅釿多次涉有竊盜犯行,有其法院前案紀錄表可
佐,而被告本身患有精神疾病,亦有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2
年度簡上字第37號判決可稽。雖如上開判決所述,被告之精
神疾患不至於影響其正常判斷事理之能力,惟被告確實也因
精神疾患而影響其生活,再衡量本案被告終能坦承犯行,且
大部分之竊取商品均已返還告訴人寶雅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下稱寶雅公司)北港門市,僅如附表一所示之2樣價值低廉
之商品尚未返還,告訴人因本案之損失也屬有限,暨衡酌被
告於本院審理時自述之教育程度、家庭生活經濟狀況等一切
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
三、沒收部分
如附表一所示之物為被告本案竊取尚未歸還告訴人之物,應 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3項之規定,宣告沒收,並於全部或 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 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20日內,以書狀敘述 理由(須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
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朱啓仁提起公訴,檢察官程慧晶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6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劉彥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 林雅菁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6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
編號 物品名稱 價值 1 雪芙蘭滋養霜60g小蒼蘭1瓶 55元 2 HM玩色腮紅02陽光草莓1個 99元 --------------------------------------------------------附件: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3年度偵字第11921號 被 告 莊雅釿 女 30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彰化縣○○鄉○○路000巷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莊雅釿有多次竊盜案件紀錄(未構成累犯),仍不思悔改, 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竊盜犯意,於民國113年10月5日 19時12分許,搭乘不知情吳誌偉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 用小客車至雲林縣○○鎮○○路00號寶雅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下 稱寶雅公司)北港門市,徒手竊取貨架上如附表所載物品, 得手後搭乘上開車輛離去。嗣寶雅公司張惠玲調閱監視器發 現遭竊,報警查獲莊雅釿扣得附表編號1至7所載物品(已發 還張惠玲)。
二、案經寶雅公司訴由雲林縣警察局北港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1 被告莊雅釿於警詢中供述 供稱有竊取附表編號1至9所載物品之事實,惟辯稱忘記結帳,已返還附表編號1至7所載物品等語。 2 告訴代理人張惠玲於警詢中指述 全部犯罪事實。 3 證人吳誌偉於警詢中證述 證人駕車載送被告至寶雅公司北港門市,不知被告竊取物品之事實。 4 雲林縣警察局北港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贓物認領保管單、失竊商品價格牌、車輛詳細資料報表、扣押物品照片、現場照片、監視器影像光碟及擷圖照片等 依監視器影像可認被告出入該門市神情自若,且竊取物品得手後立即藏放外套口袋及隨身包包內,難認被告有何忘記結帳情事。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被告竊取 如附表編號8至9所載物品,屬犯罪所得,請依刑法第38條之 1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 行沒收時,請依同條第3項規定追徵其價額。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4 日 檢 察 官 朱啓仁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5 日 書 記 官 簡龍呈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0 萬元以下罰金。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編號 所竊物品/數量 價格(新臺幣) 1 肌研極潤金緻高效保濕精華液1瓶 580元 2 DR.WU角鯊瀾潤澤修復精華油1瓶 2000元 3 DR.WU角鯊玫瑰果賦活精華油1瓶 2200元 4 OLAY光耀精華1瓶 1099元 5 OLAY多元修護晚霜1瓶 690元 6 未來美時空膠囊精華膜修護2瓶 1960元 7 未來美時空膠囊精華膜補水1瓶 980元 8 雪芙蘭滋養霜小蒼蘭1瓶 55元 9 HM玩色腮紅陽光草莓1個 99元 合計 966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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