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跟蹤騷擾防制法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港簡字,114年度,95號
ULDM,114,港簡,95,202509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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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港簡字第95號
聲 請 人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周甫學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違反跟蹤騷擾防治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
處刑(114年度偵字第421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甲○○犯跟蹤騷擾防制法第十八條第一項之跟蹤騷擾罪,處拘役肆
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部分,除犯罪事實欄一第6列關於「束
勢鄉月眉村月眉路1號」應更正為「東勢鄉月眉村月眉路1之
4號」外,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
載。
二、按跟蹤騷擾防制法第10條規定,行政機關、司法機關所製作
必須公示之文書,不得揭露被害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住
居所及其他足資識別被害人身分之資訊。因本院所製作之本
案判決係屬必須公示之文書,為避免告訴人A女身分遭揭露
,依上開規定,對於A女之年籍資料等足資識別身分之資訊
,均予以隱匿或適當之遮掩,合先敘明。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跟蹤騷擾防制法第18條第1項之跟蹤騷擾
罪。
四、被告基於同一行為決意,先後以通訊軟體傳訊予A女之騷擾
行為,侵害A女之個人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
一般社會健全觀念,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
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應成立
接續犯,僅論以一罪。
五、爰審酌被告前無犯罪科刑紀錄,此有法院前案紀錄表1份在
卷可參,素行尚可,然其對A女為跟蹤、騷擾之行為,使告
訴人心生畏怖,影響其日常生活或社會活動,被告行為實屬
不該,併考量被告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等一切情狀,量
處如主文欄所示之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六、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七、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 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本案經檢察官周甫學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2  日         北港簡易庭 法 官 郭世顏   附記論罪之法條全文:
跟蹤騷擾防制法第18條
實行跟蹤騷擾行為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攜帶凶器或其他危險物品犯前項之罪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50萬元以下罰金。
第1項之罪,須告訴乃論。
檢察官偵查第1項之罪及司法警察官因調查犯罪情形、蒐集證據,認有調取通信紀錄及通訊使用者資料之必要時,不受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11條之1第1項所定最重本刑3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之限制。
附件: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4年度偵字第4218號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違反跟蹤騷擾防制法等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述如下:    犯罪事實
一、甲○○與AC000-K113088號之女子(年籍詳卷,下稱A女)前為 同居之情侶關係,A女於民國113年2月間向甲○○提出分手, 甲○○明知A女將其封鎖、顯已無意與其聯絡接觸,竟仍基於 跟蹤騷擾犯意,於113年2月15日起至同年4月5日止,在雲林 縣○○鄉○○村○○路0號住處內,持續傳送如附表所示訊息及撥 打通訊軟體LINE電話予A女,要求A女與之聯繫、見面,並揚 言要向A女之前配偶公開其二人間之戀情,干擾A女生活,而 為違反A女之意願,且與性或性別有關之跟蹤騷擾行為使A女 心生畏怖,足以影響A女之日常生活及社會活動。二、案經A女訴請臺南市政府警察局佳里分局報告臺灣臺南地方 檢察署陳請臺灣高等檢察署臺南檢察分署檢察長令轉本署偵 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經被告甲○○於警詢時及偵訊中坦承不諱, 核與告訴人A女於警詢時及偵訊中結證之情節大致相符,此 外復有TIKTOK對話紀錄翻拍照片、LINE對話紀錄截圖等在卷 可資佐證,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嫌堪予認定。二、核被告所為,係犯跟蹤騷擾防制法第18條第1項之跟蹤騷擾 罪嫌。又被告所為上開行為,係出於同一騷擾之目的,且依 跟蹤騷擾防治法規定行為應有反覆性及持續性,應認被告之



行為,為接續之一行為,請依接續犯論以包括一罪。三、至告訴及報告意旨認被告上開行為亦涉犯刑法第305條之恐 嚇罪嫌,惟查,觀諸LINE對話紀錄截圖被告所傳送之訊息內 容,並未具體指名欲以何種方式對告訴人之生命、身體、財 產、自由或名譽施加何種具體不法惡害等情,業據告訴人於 偵查中結述明確。按刑法第305條之恐嚇罪,須行為人對他 人之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法益,欲加以不法惡害 之具體意旨通知他人,使人產生恐怖之心理狀態,始足當之 ,基此,被告既未對告訴人有具體不法惡害之通知,其所為 與刑法恐嚇罪之構成要件不符,自難以該罪相繩。然此部分 如成立犯罪,與前揭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事實同一,有想像競 合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爰不另為不起訴之處分,附此敘明。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6  日               檢 察 官 周甫學【附表】
編號 時間 行為 0 113年2月15日0時39分許至0時41分許 甲○○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甲○○」傳送「別跟我說他要上你」、「我真的會 過去處理人」等訊息與A女 0 113年3月5日22時34分許至22時36分許 甲○○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甲○○」傳送「有可能等等你會聽到有人按喇叭吧!」、「記得下來開門」、「我只是想要你陪我」、「我沒說是我要過去,是第六感」等訊息與A女 0 113年3月6日12時32分許至14時22分許 甲○○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甲○○」傳送「現在是說分手就分手沒任何理由就對了是這樣嗎」、「反正我已經說了今天我下班我一定過去」、「其餘的見面在講清楚,然後我也不管說他今天有沒有上班了」、「放心我一定去他家」、「分手理由講出來啊」、「好吧你居然要分手我一定帶你走的,這幾天你就等著收到我已經不再人世問的消息吧!」、「我只能跟你說我會去見你最後一面順便跟你說再見了我先走一步了」、「這次我真的不想活了就那麼簡單」、「我會去找你讓你見最後一面,好好照顧自己的身體吧!我不再了無論我是在天堂還是地獄我都會守在你身邊的,放心我的魂永遠會在你身旁,因為我說過我除了你我誰都不要了,沒有你那我也不想活了」、「我是不可能放棄你的」、「我們沒分手蛤今晚一樣過去」、「我要讓你家那位先生知道」等訊息與A女 0 113年4月2日4時8分許 至4時27分許14時21分許 甲○○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甲○○」傳送「反正我今天不可能分開」、「今晚約會」、「確定要這樣是吧」、「我等等到」、「要這樣搞封鎖是吧」「我今晚讓你前夫知道我們的事情」等訊息與A女 0 113年4月5日22時44分許至22時47分許 甲○○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甲○○」傳送「所以我想說如果今晚我有過去他如果繼續靠北我可能會動手」、「直接捶了他」、「我很想現在馬上去捶了他」等訊息與A女 0 113年4月28日23時56許 甲○○以通訊軟體TIKTOK暱稱「堅強麵包&閃電俠」傳送「我愛妳」、「為什麼已經那麼久了,我就說我不會了」、「我就說我不會了」、「就原諒這次拜託」、「見個面一切都好說」、「我就說我不會了」、「我只要你」、「不要跟我說你沒辦法你一定有辦法的」「看你要不要」、「而已」、「我想電話」、「我就說我只愛你一個哪裡聽不懂」、「反正我說了我不可能離開你你也說我是你怎麼甩都甩不掉的人」等訊息與A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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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