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4年度易字第639號
公 訴 人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坤學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
4年度偵字第4221號),本院依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
吳坤學犯持有第二級毒品罪,處拘役55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幣1千元折算1日。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餘淨重0.5528公
克,含包裝袋1只),沒收銷毀之。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附件起訴書之
記載。
二、量刑部分,審酌被告吳坤學非法持有第二級毒品,增加毒品
危害之潛在風險,所為實屬不該,而被告持有之第二級毒品
僅有1小包,數量不多,所生危害尚屬有限,暨衡酌被告始
終坦承犯行,及考量其在審理中自述之教育程度、家庭生活
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如易科 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沒收部分,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餘淨重0 .5528公克,含包裝袋1只),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 第1項前段之規定沒收銷燬。又盛裝前開毒品之包裝袋1只, 以現今鑑驗方式,包裝袋仍會殘留微量毒品,無法完全析離 ,是該等包裝袋亦同視為毒品,與所盛裝之毒品併予沒收銷 燬。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10 條之2、第454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黃立夫提起公訴,檢察官程慧晶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5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劉彥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林雅菁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5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
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3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2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十公克以上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百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7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2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四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4年度偵字第4221號 被 告 吳坤學 男 59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雲林縣○○鄉○○村○○00號 居雲林縣○○鄉○○路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吳坤學明知甲基安非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列管之第二 級毒品,未經許可不得持有,竟於民國113年12月中旬,在 雲林縣斗六市受天宮,向真實年籍不詳,綽號「米」之人取 得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非法持有第二級毒品甲基 安非他命。嗣於114年1月2日13時48分許,為警在雲林縣○○ 市○○路00號前,經其同意搜索,當場扣得第二級毒品甲基安 非他命1包(驗餘淨重0.5528公克),而悉上情。二、案經本署檢察官簽分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吳坤學坦承不諱,並有自願受搜索 同意書、雲林縣警察局斗六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 錄表、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鑑驗書在卷可資佐證。是被告
之犯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之非法持 有第二級毒品罪嫌。又扣案毒品,請依法宣告沒收銷燬。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致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6 日 檢 察 官 黃 立 夫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4 日 書 記 官 王 姵 涵 所犯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
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 3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 2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十公克以上者,處 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 百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70 萬元以下罰金。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20 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四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0 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 10 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