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易字第38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顏文怡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竊盜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14年7月8日
所為第一審刑事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顏文怡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伍日內補正上訴理由書。
理 由
一、按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
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
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又原審法院認為上訴
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
,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可補正者,應定
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2項、第3項、第362條
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案上訴人即被告顏文怡(下稱上訴人)因竊盜案件
,經本院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本院於民國114年7月18日
以114年度易字第380號判決在案,並於114年7月23日對上訴
人生合法送達效力乙情,有本院送達證書可稽;上訴人於11
4年8月6日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有刑事聲明上訴狀暨本院
收文章戳在卷可稽,惟上訴狀僅對於判決不服提起上訴,而
未敘述上訴理由,且迄今已逾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上訴人
仍未補提上訴理由狀,爰依上開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
達翌日起5日內補正上訴理由書(須就不服判決之理由為具
體之敘述),逾期未補正,即裁定駁回其上訴。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後段、第362條後段,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1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趙俊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嫀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