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易字第354號
聲 請 人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証鍵
上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4年5月29日所為之判
決原本及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附表編號7物品名稱及數量欄中關於「車牌2
面」之記載,更正為「車牌1面」。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刑事裁判文字,顯係誤寫
而不影響全案情節與裁判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
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判決原本及正本之誤繕,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
,揆諸首揭規定及解釋,爰依前述規定及說明,裁定更正如
主文所示,期臻明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0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趙俊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嫀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