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原附民字,114年度,2號
ULDM,114,原附民,2,20250915,1

1/1頁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原附民字第2號
原 告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雲林區營業處

法定代理人 龔良智
訴訟代理人 王嘉寶
被 告 張俊霖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114年度原易字第9號),經原告提起損害
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案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
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項,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
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5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陳雅琪
法 官 簡伶潔
法 官 鄭媛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松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6 日

1/1頁


參考資料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雲林區營業處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