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廢棄物清理法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原訴字,114年度,21號
ULDM,114,原訴,21,202509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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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4年度原訴字第21號
公 訴 人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謝溪明


上列被告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6686、7486、7759、7768、7942、9901、9902號、113年度偵字第1436、3681、8763、10019號、114年度偵字第3259、367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謝溪明為起訴書附表編號2所示地號地
主、實際管理人,明知一般農業區之農牧用地如有回填土方
之需求,須檢附土方來源證明、土壤檢驗報告等,向雲林縣
政府農業處申請農地改良許可後,始能回填經許可之土方;
且明知未經分類,而夾雜有廢鋼筋、廢磚塊、廢水泥塊之營
建混合物,或製程添加有混凝劑等化學藥劑,而以化學方式
混凝沉澱後產出之事業廢棄物無機性污泥(廢棄物代碼為D-
0902),均不得以再利用或任何名義進入一般農業區、特定
農用區用地。且清除、處理廢棄物,應取得縣市主管機關之
許可,始得合法處理廢棄物,乃為簡省購買合法土方之費用
,竟與並無廢棄物清除、除理許可之農地仲介、魏宏霖集團
共同基於違反廢棄物清理法之犯意聯絡,由謝溪明經由附表
編號2所示農地仲介張學仁林秋炎之介紹,而於如附表編
號2所示時間提供如附表編號2所示地號之特定農業區、一般
農業區土地予魏宏霖集團回填。再由魏宏霖周世彬伍俊
宏等以不詳無線電頻道、LINE,聯絡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
砂石車隊,暨永鑫車隊集團(詳起訴書所載)自不詳地點,
載運未經分類而夾雜廢鋼筋、廢磚塊、大小石頭、廢水泥塊
之營建混合物、無機性污泥前來,再由魏宏霖集團按附表編
號9所示分工,按車次向車隊收取處理費,以此方式共同在
附表編號2所示地號土地回填廢棄物。因認被告所為係犯廢
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3款之提供土地回填廢棄物罪嫌。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03條
  第5款定有明文;又就刑事訴訟法第303條之判決,得不經言
  詞辯論為之,同法第307條規定甚明。
三、查被告於本件繫屬本院後之114年7月6日死亡,有戶役政資
訊網站查詢-全戶戶籍資料在卷可稽(見本院卷二第21頁)
。依上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應適用之法律(僅引程序法):  
  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
本案經檢察官莊珂惠提起公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3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許佩如
           
                法 官 劉彥君
           
                法 官 吳孟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
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李沛瑩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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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