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4年度交易字第475號
公 訴 人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徐錫賢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5
41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徐錫賢於民國113年9月13日7時30分許
,駕駛車牌號碼000-00號營業大客車,沿雲林縣二崙鄉仁和
路由南往北方向行駛,行經仁和路與中華路口前,本應注意
行經行車管制號誌交岔路口,應依號誌指示行駛,而依當時
情況,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及此,貿然闖越紅
燈直行,適有告訴人黃依婷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
型機車沿中華路由東往西方向直行至上開路口,兩車不慎發
生擦撞,致告訴人人車倒地,受有左側食指擦挫傷、右側膝
部挫傷、右側足部挫傷、右側膝部挫傷之初期照護等傷害。
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
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告訴人告訴被告過失傷害之案件,公訴意旨認被
告係觸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依刑法第287條
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告訴人與被告就民事損害賠
償部分已成立調解,告訴人因而具狀表示撤回刑事告訴,有
卷附雲林縣西螺鎮調解委員會調解書、刑事撤回告訴狀各1
紙附卷可考,揆諸首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
受理之判決。
四、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0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偉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沈詩婷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