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337號
公 訴 人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黎伯浩
具 保 人 謝念廷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4720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謝念廷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參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 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
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
實收利息併沒入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
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分
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黎伯浩因詐欺案件,前經本院指定保證金新臺幣
3萬元,由具保人謝念廷於民國113年7月26日繳納現金後,
已將被告釋放乙節,有本院被告具保責付辦理程序單、國庫
存款收款書各1紙(見本院卷第57、61頁)在卷可稽。嗣本
院行114年5月7日準備程序時,當庭告知被告應於114年7月2
4日準備程序到庭,惟被告無正當理由不到庭,且經依法拘
提無著。而具保人經本院通知應於114年7月24日督促被告到
庭,否則後續將依法沒入保證金,該通知於114年6月2日送
達具保人住所,並由具保人之受僱人簽收,惟屆期具保人仍
未能督促被告於114年7月24日到庭,此有本院114年5月7日
、同年7月24日準備程序筆錄及報到單、本院送達證書回證
、被告之戶籍資料查詢結果、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林口分局11
4年9月9日函暨所附拘票及拘提結果報告書、查訪表各1份等
在卷可查,且被告無受羈押或在監執行之情形,亦有被告之
在監在押紀錄表1紙在卷可佐,足認被告顯已逃匿,依前開
規定,爰依法將具保人繳納之前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均沒入
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
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6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許佩如 法 官 劉彥君 法 官 吳孟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巧吟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