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港簡附民字,113年度,4號
ULDM,113,港簡附民,4,202509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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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港簡附民字第4號
原 告 陳紀安住所詳卷
送達代收人 陳盈良住所詳卷
被 告 杜振海住所詳卷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113年度港金簡字第12號),
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
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
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 法 官 潘韋丞

法 官 黃郁姈

法 官 廖宏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許哲維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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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