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316號
公 訴 人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博富
吳冠燁
李盛毅
毛紹安
上 一 人
選任辯護人 劉明霞律師
呂維凱律師
高誌緯律師
被 告 王嘉暉
上官正和
上 一 人
選任辯護人 林德昇律師
被 告 鄭佳文
選任辯護人 陳澤嘉律師
被 告 陳寬仁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郭雅琳
被 告 陳平瑋
選任辯護人 李文潔律師
蕭博仁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詐欺等案件,經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檢察官
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11146號、112年度偵字第257、1349、
3595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移送併辦(112年度偵字
第23910、34654、43709、44280、44821、46817號),臺灣嘉義
地方檢察署移送併辦(112年度偵字第5091號),本院依簡式審
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
A○○犯如附表一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
徒刑3年6月。扣案如附表三編號2所示之物沒收。未扣案之犯罪
所得新臺幣12萬9,440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
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子○○犯如附表一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
徒刑2年10月。扣案之洗錢財物11萬3千元沒收,扣案如附表三編
號1所示之物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12萬9,440元沒收,
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乙○○犯如附表一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
徒刑2年。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3萬5千元沒收。
己○○犯如附表一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
徒刑1年10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1萬5千元沒收,如全部
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c○○犯如附表一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
徒刑1年8月。緩刑3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應於本判決確
定後2年內,向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
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120小時之義務勞務。扣
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1萬3千元沒收。
甲○○○犯如附表一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所示之刑,應執行有
期徒刑2年。緩刑5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應於本判決確定
後4年內,向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
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240小時之義務勞務。扣案
之犯罪所得新臺幣4萬元沒收,扣案如附表三編號4所示之物沒收
。
巳○○犯如附表一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
徒刑1年4月。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9千元沒收,扣案之洗錢財
物新臺幣1萬5千元沒收,扣案如附表三編號3所示之物沒收。
L○○犯如附表一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所示之刑。扣案之犯罪
所得新臺幣8萬1,504元沒收,扣案如附表三編號5、6所示之物沒
收。
H○○犯如附表一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所示之刑。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下列事項外,其餘
均引用附件起訴書、併辦意旨書之記載:
㈠犯罪事實部分更正如下:
⒈起訴書附表一編號8之「被害人匯款時間受騙金額欄」,應為
「111年11月27日13時59分、49985元」及「111年11月27日1
4時整、9321元」;編號9之「被害人匯款時間受騙金額欄」
,應為「111年11月27日13時57分、49987元」;編號10之「
被害人匯款時間受騙金額欄」,應為「111年11月27日13時5
8分、13025元」。
⒉起訴書附表一編號36之「被害人匯款時間受騙金額欄」,其
中「111年12月9日13時30分、4萬9999元」係告訴人戊○○所
匯款,「111年12月9日13時24分、24987元」係告訴人庚○○
匯款,應對調更正。
⒊起訴書附表一編號6記載未領之部分,為子○○、乙○○、A○○、L
○○、甲○○○、c○○所共犯;起訴書附表一編號34記載未領之部
分,為子○○、乙○○、A○○、L○○所共犯;起訴書附表一編號54
記載未領之部分,為子○○、巳○○、A○○、L○○所共犯。
⒋起訴書附表編號17「未據告訴」之記載應更正為「告訴」。
編號42「告訴」之記載應更正為「未據告訴」。
㈡證據部分補充如附表二所載。
㈢所犯法條部分補充如下:
⒈新舊法比較:
⑴關於新舊法之比較,應適用刑法第2條第1項之規定,為「從
舊從輕」之比較。而同種之刑,以最高度之較長或較多者為
重。最高度相等者,以最低度之較長或較多者為重。刑之重
輕,以最重主刑為準,依前2項標準定之。刑法第35條第1項
、第2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又比較新舊法時,應就罪刑有
關之共犯、未遂犯、想像競合犯、牽連犯、連續犯、結合犯
,以及累犯加重、自首減輕暨其他法定加減原因(如身分加
減)與加減例等一切情形,綜其全部罪刑之結果而為比較後
,再適用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處斷,而不得一部割裂分別適
用不同之新舊法(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2476號判決意
旨參照)。
⑵洗錢防制法部分:
本案各被告於行為後,洗錢防制法於112年6月14日(下稱中
間法)、113年7月31日(下稱現行法)迭經修正公布,分別
於112年6月16日、000年0月00日生效施行。就處罰規定部分
,就處罰規定部分,修正前(被告行為時法、中間法)之洗
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均規定:「有第2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
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00萬元以下罰金。」
,第3項規定:「前2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
最重本刑之刑。」;修正後之現行法第19條第1項規定:「
有第2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併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其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
未達新臺幣1億元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
臺幣5000萬元以下罰金。」。比較修正前第14條規定及修正
後第19條第1項後段之規定,因修正前第14條第3項規定之「
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實質影響刑
罰框架,仍應加入整體比較。本件各被告洗錢之財物均未達
1億元以上,經本院認定所犯特定犯罪係刑法第339條之4第1
項之加重詐欺取財罪,倘依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3項
規定,所科之刑不得重於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之最重本刑
即「7年有期徒刑」,故修正前刑之上限為7年,顯重於修正
後刑之上限為5年,修正後之規定較有利於被告,本案應依
刑法第2條第1項之規定,適用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
項規定論處。
⑶組織犯罪防制條例部分:
本案各被告於行為後,組織犯罪防制條例於112年5月24日修
正公布,自同年月26日起施行。同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
與犯罪組織罪,構成要件及刑度均未修正,但就犯該罪自白
得否減刑部分,同條例第8條第1項後段修正前原規定:「偵
查及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修正後則規定:「偵查
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修正後減刑要件更趨
嚴格,其規定並非有利於行為人,參酌前揭說明,本案應依
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規定,整體適用修正前同條例第3條第1
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並依修正前同條例第8條第1項後
段規定,審酌應否減輕其刑。
⒉各被告所犯法條之說明:
⑴首次犯行部分:
被告子○○、乙○○、A○○、L○○就附表一編號1、被告甲○○○、c○
○就附表一編號2、被告己○○就附表一編號25、被告巳○○、陳
平偉就附表一編號31,各為渠等本案首次詐欺犯行,均係犯
修正前組織犯罪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刑
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及修
正後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一般洗錢罪。各被告就
上列犯行均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上開各罪名,為想像競合犯
,均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論以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
財罪處斷。
⑵全部既遂犯行部分:
被告子○○、A○○、L○○就附表一編號2至5、7至33、35至53所
為、被告乙○○就附表一編號2、3至5、7至14、17至30、44至
47所為、被告甲○○○就附表一編號3至5、7至16、22至24所為
、被告c○○就附表一編號4、5、7至14所為、被告己○○就附表
一編號26至29、31至33、35至43所為、被告陳平偉就附表一
編號32、33、35至43所為、被告巳○○就附表一編號32、33、
52、53所為,各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
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及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
之一般洗錢罪。各被告就上列犯行各均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
上開各罪名,為想像競合犯,各均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
一重論以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斷。
⑶洗錢未遂犯行部分:
被告子○○、乙○○、A○○、L○○、甲○○○、c○○就附表一編號6所
為、被告子○○、乙○○、A○○、L○○就附表一編號34所為、被告
子○○、巳○○、A○○、L○○就附表一編號54號所為,各均係犯刑
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及修正
後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2項、第1項後段之一般洗錢未遂罪。
各被告就上列犯行各均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上開各罪名,為
想像競合犯,各均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論以三人以
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斷。
二、量刑部分
㈠刑之減輕事由:
⒈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7條前段:
⑴各被告行為後,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於113年7月31日制定
公布、同年8月2日施行。而該條例第47條規定,犯詐欺犯罪
,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如有犯罪所得,自動繳交其
犯罪所得者,減輕其刑。
⑵本案各被告於偵、審中均坦承犯行,惟僅有被告乙○○、甲○○○
、c○○、巳○○、L○○繳回犯罪所得,此部分有渠等繳回犯罪所
得之扣押物品清單在卷可佐。依前揭說明,被告乙○○、甲○○
○、c○○、巳○○、L○○就本案所犯應得依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
例第47條規定減輕其刑。
⑶被告H○○部分,並無證據顯示其在本案犯行獲有何犯罪所得,
解釋上應認為其已無自動繳交犯罪所得必要,亦應得依前揭
規定減輕其刑。
⒉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8條第1項後段、修正前洗錢防制法減刑
規定部分:
⑴想像競合犯之處斷刑,本質上係「刑之合併」。其所謂從一
重處斷,乃將想像競合犯組成之評價上數罪,合併為科刑一
罪,其所對應之刑罰,亦合併其評價上數罪之數法定刑,而
為一個處斷刑。易言之,想像競合犯侵害數法益者皆成立犯
罪,論罪時必須輕、重罪併舉論述,同時宣告所犯各罪名,
包括各罪有無加重、減免其刑之情形,亦應說明論列,量刑
時併衡酌輕罪部分量刑事由,評價始為充足,然後依刑法第
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處斷」,非謂對於其餘各罪可置而不
論。因此,法院決定處斷刑時,雖以其中最重罪名之法定刑
,做為裁量之準據,惟於裁量其輕重時,仍應將輕罪合併評
價在內(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4408號判決意旨參照)
。依上開說明,本案就組織犯罪防制條例、洗錢防制法之相
關減刑規定,係作為整體量刑時一併審酌,而不再適用為單
獨減輕其刑之事由。
⑵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之罪,偵查及審判中均自白者,減
輕其刑,制條例第8條第1項定有明文。另被告行為時之修正
前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規定,犯一般洗錢罪,在偵查或
審判中自白者,減輕其刑。本案各被告於偵、審中均坦承犯
行,原得依上列各該減刑事由減輕其刑。依前揭說明,其等
此部分所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洗錢之罪之相關減刑事由,
應於下述量刑時一併審酌,此併敘明。
⒊被告c○○並無刑法第59條酌減其刑之適用:
刑法第59條規定之酌量減輕其刑,必須犯罪另有特殊之原因
與環境,在客觀上足以引起一般同情,認為即使宣告法定最
低度刑,猶嫌過重者,始有其適用。且所指特殊事由,應使
一般人一望即知有可憫恕之處,非可恣意為之。被告c○○之
辯護人雖為其主張有犯後態度良好、繳回犯罪所得、與被害
人達成和解等情狀,請以刑法第59條酌減其行等語。惟被告
c○○本案所犯為轉賣人頭帳戶予車手集團、詐欺集團使用,
客觀上,其犯行情節並無任何足令一般人心生同情,而認有
情輕法重之情狀。辯護人所指犯後態度良好、繳回犯罪所得
、與被害人達成和解等情事,均屬審酌被告犯後態度此一層
次之問題,與被告犯行客觀上是否屬於刑法第59條之特殊減
刑事由,實屬二事,故本案尚難認為被告c○○有此減刑事由
之適用,此應辨明。
㈡量刑審酌
⒈被告A○○為本案取款車手集團指揮、監督之角色;被告子○○從
事實際提領、協助監督之犯行;被告乙○○則曾從事實際提領
、運送司機、收受人頭帳戶之犯行;被告甲○○○、c○○均為實
際出售人頭帳戶之犯行;被告王家暉則從事實際提領、運送
司機之犯行;被告巳○○則為出售人頭帳戶、運送司機之犯行
;被告L○○則為最後收受所有詐欺款項再透過虛擬貨幣洗錢
之人;被告H○○則為協助L○○取款之人。本案各被告之量刑,
自應參酌各被告不同之犯行情節為判斷。
⒉本案各被害人受害之金額為數萬元至20萬元之間,金額均非
鉅,惟因本案犯行模式為車手持人頭帳戶提款卡於短時間內
多次提領,故被害人數眾多。審酌本案各次犯行之被害金額
、有無提領成功等犯行情節,再衡酌各被告均自白犯行之犯
後態度及部分被告曾與被害人達成調解之情形,暨想像競合
之輕罪犯行原有之減刑事由,併參酌前揭所述部分被告具備
之詐欺犯罪危防制條例此刑之減輕事由,及各被告於本院審
理時自述之教育程度、家庭生活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分就
附表一所列各被告之犯行,各量處如附表一主文所示之刑。 ⒊定應執行刑之說明:
⑴刑罰之科處,應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考量人之生命有限 ,刑罰對被告造成之痛苦程度,係以刑度增加而生加乘效果 ,而非等比方式增加,如以實質累加方式執行,刑責恐將偏 重過苛,不符現代刑事政策及刑罰之社會功能,故透過定應 執行刑程序,採限制加重原則,授權法官綜合斟酌被告犯罪 行為之不法與罪責程度、各罪彼此間之關聯性(例如數罪犯 罪時間、空間、各行為所侵害法益之專屬性或同一性、數罪 對法益侵害之加重效應等)、數罪所反應被告人格特性與傾 向、對被告施以矯正之必要性等,妥適裁量最終具體應實現 之刑罰,以符罪責相當之要求。因此,法院於酌定執行刑時 ,應體察法律恤刑之目的,為妥適之裁量,俾符合實質平等 原則(最高法院105年度台抗字第626號裁定意旨參照)。再 於併合處罰酌定執行刑,應視行為人所犯數罪犯罪類型而定 ,倘行為人所犯數罪屬相同犯罪類型者(如複數竊盜、施用 或販賣毒品等),於併合處罰時,其責任非難重複程度較高 ,應酌定較低應執行刑,反之,行為人所犯數罪各屬不同犯 罪類型者,於併合處罰時,其責任非難重複程度甚低,當可 酌定較高應執行刑(最高法院110年度台抗字第1025號裁定 意旨參照)。
⑵本案犯行模式,均係由車手在短時間內多次提領,然因被害
人眾多,始造成罪數較多之狀況。以客觀行為觀察,實際上 上各被告係於同一日反覆從事提領之行為,各次犯行之時間 均不長,各次犯行之行為模式相同,侵害之法益也均屬財產 法益。故就定應執行刑之判斷上,即應依上開說明為考量。 本院認為,以有限度之加重定其等之應執行刑,已能妥適反 應各被告於本案犯行可責性,且能獲致矯正被告行為之效果 。爰就除被告L○○、H○○以外之各被告,定應執行刑如主文所 示。
⑶被告L○○、H○○,於本案尚有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犯行部 分待審結,該部分犯行與本案可能符合「裁判確定前犯數罪 」之要件而得定應執行之刑。參酌最高法院110年度台抗大 字第489號裁定意旨,本院就被告L○○、H○○所犯本案之罪, 爰不予併定其應執行刑,嗣待其等所犯之罪全部確定後,再 由檢察官依法聲請法院裁定應執行刑,以保障被告L○○、H○○ 之聽審權,符合正當法律程序,提升刑罰之可預測性,減少 不必要之重複裁判,避免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之情事發生。 ㈢緩刑之說明:
⒈被告甲○○○、c○○均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 ,有被告之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考量被告甲○○○、c○○ 犯後均繳回犯罪所得,積極與被害人達成和解,彌補錯誤, 信其經此偵、審程序及刑之宣告,當知所警惕,本院認被告 甲○○○、c○○所受刑之宣告,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刑法第 74條第1項第1款規定,均諭知緩刑5年,以勵自新。惟為使 被告甲○○○、c○○於緩刑期內能反省自身所犯,並約束其等之 行為,另依刑法第74條第2項第5款、第93條第1項第2款之規 定,諭知被告甲○○○、c○○各應如主文所示提供義務勞務,且 諭知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
三、沒收之說明
㈠犯罪所得沒收部分:
⒈考量本案各被告所犯,實係多次提領多筆被害人款項之犯行 ,犯行時間密接,每次犯罪所得也是以所提領之總金額或所 提供之人頭帳戶數量計算,而各被告之犯罪所得總額,業經 本院與各被告及檢察官於準備程序中分別確認其金額。故就 各被告之犯罪所得,爰不分別在附表一之各編號主文欄內宣 告沒收,而於首揭判決主文中直接宣告沒收總額,以免治絲 益棼,徒增執行沒收計算之困難,此先敘明。就各被告之犯 罪所得,均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之規定宣告沒收,其中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部分,另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3項之規定 ,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⒉被告A○○、子○○之犯罪所得計算說明:
刑法第38條之2第1項規定,犯罪所得及追徵之範圍與價額, 認定顯有困難時,得以估算認定之。被告A○○、子○○,均曾 於警詢中陳稱當時是以30%計算犯罪所得平分,但被告A○○後 於偵訊中則陳稱是1人各5%計算報酬(見偵11146卷二第137 頁),最後於本院準備程序中,被告A○○、子○○又改稱是2個 人平分5%(本院卷二第97頁)。雖然此部分報酬之認定僅有 被告A○○、子○○供述可佐,而本院認為,詐欺案件之被告隨 著偵查乃至於審理過程中,對所獲報酬「越報越低」,實屬 犯罪行為人逃避責任之常見辯解,然而,過低之提領報酬, 顯然不合於經驗法則,讓人難以遽信。本院參酌A○○、子○○ 歷次供述,依前揭刑法第38條之2第1項之規定,認為被告A○ ○、子○○本案之報酬,應以提領金額之5%計算,較為合理。 以此方式估算,已較渠等原先供述之平分提領金額30%之說 法為有利之認定,應不失於過苛。本案扣除111年12月17日 當日遭警方查扣之提領款項,其餘總提領款項為258萬8,800 元,以此為基礎計算5%,被告A○○、子○○本案未扣案之犯罪 所得各應為12萬9,440元。
⒊本案其餘被告之犯罪所得,業於審理中由本院與檢察官及其 餘被告直接確認本案所獲報酬總額,被告乙○○、甲○○○、c○○ 、巳○○、L○○並據以繳回犯罪所得,僅被告己○○未能繳回, 此併予說明。
㈡洗錢財物沒收部分:
⒈新洗錢防制法第25條第1項規定「犯第19條、第20條之罪,洗 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 」,依刑法第2條第2項「沒收、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 適用裁判時之法律」之規定,上揭增訂之沒收規定,應逕予 適用。次按新洗錢防制法第25條第1項所稱「洗錢之財物或 財產上利益」係指「洗錢標的」,其法律效果為絕對義務沒 收(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872、789號判決意旨參照) ,惟得以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之過苛條款加以調節,而不予 宣告沒收或僅就部分宣告沒收,且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 不宜執行沒收時,適用刑法第38條第4項關於犯罪物追徵價 額之規定,諭知追徵其價額。
⒉起訴書附表一編號52、53部分,因當日被告子○○、巳○○提領 後旋遭警方查獲,並分別自被告子○○、巳○○處扣得共新臺幣 (下同)12萬8千元即當日提領之款項總額,此部分扣案之 洗錢財物應依前揭規定,全部宣告沒收,為免繁瑣,此部分 扣案之洗錢財物分別列於首揭判決主文中被告子○○、巳○○項 下宣告沒收。而本案各被害人匯入人頭帳戶後遭提領之款項 ,已層層轉交,非由本案各被告保有其利益,因各被告均已
由本院認定沒收其等之犯罪所得,如再予就洗錢財物宣告沒 收及追徵,恐有過苛之虞,爰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規定, 就其餘部分洗錢之財物不予宣告沒收及追徵。
㈢供犯罪所用之物沒收部分:
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手機,分別為被告A○○、子○○、巳○○、 甲○○○、L○○於本案犯行所用,均應依刑法第38條第2項之規 定,宣告沒收。另為免於附表一主文欄中重複宣告沒收之繁 瑣,僅於首揭判決主文中宣告沒收。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10 條之2、第454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V○○提起公訴,檢察官黃立宇、郭怡君、程慧晶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8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劉彥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日期為準。 書記官 林雅菁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8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
犯第339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 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修正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
發起、主持、操縱或指揮犯罪組織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億元以下罰金;參與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但參與情節輕微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具公務員或經選舉產生之公職人員之身分,犯前項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犯第一項之罪者,應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其期間為三年。
前項之強制工作,準用刑法第九十條第二項但書、第三項及第九十八條第二項、第三項規定。
以言語、舉動、文字或其他方法,明示或暗示其為犯罪組織之成員,或與犯罪組織或其成員有關聯,而要求他人為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一、出售財產、商業組織之出資或股份或放棄經營權。二、配合辦理都市更新重建之處理程序。
三、購買商品或支付勞務報酬。四、履行債務或接受債務協商之 內容。前項犯罪組織,不以現存者為必要。以第五項之行為 ,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其行使權利者,亦同。第五項、第七項之未遂犯罰之。
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19條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一億元以下罰金。其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新臺幣一億元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
編號 犯罪事實 主文欄 1 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 子○○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 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9月。 A○○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5月。 L○○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0月。 2 起訴書附表一編號2 子○○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3月。 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9月。 A○○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 L○○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9月。 3 起訴書附表一編號3 子○○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2月。 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7月。 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7月。 c○○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7月。 A○○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3月。 L○○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8月。 4 起訴書附表一編號4 子○○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1月。 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7月。 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7月。 c○○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7月。 A○○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2月。 L○○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8月。 5 起訴書附表一編號5 子○○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2月。 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7月。 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7月。 c○○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7月。 A○○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3月。 L○○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8月。 6 起訴書附表一編號6 子○○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1月。 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7月。 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7月。 c○○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7月。 A○○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2月。 L○○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8月。 7 起訴書附表一編號7 子○○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 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9月。 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8月。 c○○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8月。 A○○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 L○○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9月。 8 起訴書附表一編號8 子○○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3月。 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8月。 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7月。 c○○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7月。 A○○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3月。 L○○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8月。 9 起訴書附表一編號9 子○○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3月。 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8月。 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7月。 c○○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7月。 A○○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3月。 L○○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8月。 10 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0 子○○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1月。 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7月。 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7月。 c○○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7月。 A○○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2月。 L○○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7月。 11 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1 子○○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1月。 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7月。 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7月。 c○○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7月。 A○○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2月。 L○○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8月。 12 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2 子○○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1月。 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7月。 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7月。 c○○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7月。 A○○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2月。 L○○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8月。 13 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3 子○○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3月。 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8月。 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7月。 c○○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7月。 A○○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3月。 L○○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8月。 14 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4 子○○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3月。 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8月。 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7月。 c○○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7月。 A○○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3月。 L○○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8月。 15 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5 子○○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1月。 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7月。 A○○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2月。 L○○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8月。 16 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6 子○○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3月。 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7月。 A○○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3月。 L○○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8月。 17 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7 子○○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 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9月。 A○○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5月。 L○○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0月。 18 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8 子○○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1月。 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7月。 A○○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2月。 L○○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7月。 19 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9 子○○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1月。 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7月。 A○○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2月。 L○○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8月。 20 起訴書附表一編號20 子○○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1月。 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7月。 A○○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2月。 L○○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8月。 21 起訴書附表一編號21 子○○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1月。 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7月。 A○○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2月。 L○○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8月。 22 起訴書附表一編號22 子○○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1月。 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7月。 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7月。 A○○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2月。 L○○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8月。 23 起訴書附表一編號23 子○○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2月。 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8月。 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7月。 A○○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3月。 L○○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8月。 24 起訴書附表一編號24 子○○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2月。 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8月。 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7月。 A○○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3月。 L○○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8月。 25 起訴書附表一編號25 子○○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1月。 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7月。 王家暉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 A○○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2月。 L○○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8月。 26 起訴書附表一編號26 子○○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1月。 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7月。 王家暉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1月。 A○○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2月。 L○○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8月。 27 起訴書附表一編號27 子○○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 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9月。 王家暉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 A○○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 L○○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9月。 28 起訴書附表一編號28 子○○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2月。 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8月。 王家暉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2月。 A○○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3月。 L○○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8月。 29 起訴書附表一編號29 子○○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2月。 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7月。 王家暉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1月。 A○○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2月。 L○○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8月。 30 起訴書附表一編號30 子○○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 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9月。 A○○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5月。 L○○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0月。 31 起訴書附表一編號31 子○○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3月。 王家暉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3月。 巳○○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9月。 A○○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 L○○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8月。 H○○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9月。 32 起訴書附表一編號32 子○○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1月。 王家暉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1月。 巳○○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7月。 A○○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2月。 L○○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8月。 H○○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7月。 33 起訴書附表一編號33 子○○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1月。 王家暉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1月。 巳○○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7月。 A○○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2月。 L○○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8月。 H○○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7月。 34 起訴書附表一編號34 子○○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1月。 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7月。 A○○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2月。 L○○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8月。 35 起訴書附表一編號35 子○○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2月。 王家暉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2月。 A○○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3月。 L○○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8月。 H○○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7月。 36 起訴書附表一編號36 子○○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3月。 王家暉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3月。 A○○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 L○○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9月。 H○○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8月。 37 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 子○○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1月。 王家暉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1月。 A○○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2月。 L○○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8月。 H○○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7月。 38 起訴書附表一編號38 子○○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1月。 王家暉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1月。 A○○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2月。 L○○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8月。 H○○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7月。 39 起訴書附表一編號39 子○○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1月。 王家暉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1月。 A○○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2月。 L○○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8月。 H○○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7月。 40 起訴書附表一編號40 子○○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2月。 王家暉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2月。 A○○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3月。 L○○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8月。 H○○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7月。 41 起訴書附表一編號41 子○○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1月。 王家暉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1月。 A○○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2月。 L○○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8月。 H○○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7月。 42 起訴書附表一編號42 子○○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3月。 王家暉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3月。 A○○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 L○○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8月。 H○○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7月。 43 起訴書附表一編號43 子○○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2月。 王家暉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2月。 A○○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3月。 L○○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8月。 H○○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7月。 44 起訴書附表一編號44 子○○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1月。 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7月。 A○○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2月。 L○○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8月。 45 起訴書附表一編號45 子○○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3月。 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8月。 A○○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 L○○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9月。 46 起訴書附表一編號46 子○○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2月。 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7月。 A○○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3月。 L○○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8月。 47 起訴書附表一編號47 子○○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 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9月。 A○○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5月。 L○○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0月。 48 起訴書附表一編號48 子○○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2月。 A○○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3月。 L○○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8月。 49 起訴書附表一編號49 子○○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2月。 A○○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3月。 L○○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8月。 50 起訴書附表一編號50 子○○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1月。 A○○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2月。 L○○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8月。 51 起訴書附表一編號51 子○○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3月。 A○○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 L○○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9月。 52 起訴書附表一編號52 子○○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1月。 巳○○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7月。 A○○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2月。 L○○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8月。 53 起訴書附表一編號53 子○○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3月。 巳○○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8月。 A○○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 L○○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9月。 54 起訴書附表一編號54 子○○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1月。 巳○○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7月。 A○○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2月。 L○○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8月。
附表二
一、報案資料: ⒈告訴人b○○之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文山第二分局景美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份(被害人資料㈢卷第47頁至第53頁反面;台中地檢署112偵23910卷第57頁) ⒉被害人R○○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雲林縣警察局北港分局北港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1份(被害人資料㈣卷第40頁至第44頁反面、第47頁) ⒊告訴人X○○之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北屯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1份(偵11146卷四第134頁至第141頁、第153頁;被害人資料㈣卷第26頁反面至第30頁、第35頁) ⒋告訴人l○○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東山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1份(偵11146卷四第158頁至第162頁、第167頁至第168頁;被害人資料㈣卷第52頁反面至第54頁反面、第57頁正反面) ⒌告訴人黃○○之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信義分局五分埔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份(偵11146卷四第202頁至第203頁、第207頁至第211頁;被害人資料㈣卷第58頁反面至第59頁、第61頁至第63頁) ⒍告訴人G○○之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內湖分局文德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份(偵11146卷四第255頁至第267頁;被害人資料㈣卷第68頁至第71頁反面、第74頁至第75頁) ⒎告訴人j○○之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淡水分局水碓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1份(偵11146卷四第218頁至第221頁、第226頁;被害人資料㈣卷第92頁反面至第94頁、第96頁反面) ⒏告訴人i○○之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店分局江陵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格式表1份(偵11146卷四第228頁至第229頁、第232頁;被害人資料㈣卷第108頁反面至第109頁、第110頁反面) ⒐告訴人K○○之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三民第一分局哈爾濱街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份(偵11146卷四第242頁至第245頁;被害人資料㈣卷第104頁反面至第106頁) ⒑告訴人宙○○之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三民第二分局陽明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份(偵11146卷四第184頁至第193頁;被害人資料㈣卷第116頁反面至第117頁、第119頁至第121頁) ⒒告訴人丙○○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三民第二分局陽民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1份(偵11146卷四第171頁至第173頁、第177頁;被害人資料㈣卷第98頁至第100頁反面) ⒓告訴人玄○○之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大雅分局大雅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1份(偵11146卷四第118頁、第122頁至第125頁;被害人資料㈣卷第125頁反面、第127頁反面至第129頁) ⒔告訴人C○○之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淡水分局中山路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1份(被害人資料㈣卷第134頁至第135頁、第147頁反面至第148頁、第159頁反面至第163頁) ⒕被害人午○○之南投縣政府警察局埔里分局鯉潭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詐騙帳戶通報1份(被害人資料㈢卷第38頁反面至第39頁、第40頁反面至第41頁反面;台中地檢署112偵24654卷第61頁、第65頁) ⒖告訴人寅○○之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永康分局鹽行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份(被害人資料㈢卷第62頁至第64頁反面;台中地檢署112偵23910卷第51頁) ⒗告訴人F○○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及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樹林分局山佳派出所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1份(偵11146卷一第165頁至第167頁;被害人資料㈠卷第121頁至第123頁反面、第126頁至第128頁) ⒘告訴人D○○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分局錦和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1份(偵11146卷一第205頁至第209頁;被害人資料㈢卷第105頁反面至第108頁) ⒙告訴人J○○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文山第二分局景美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1份(偵11146卷一第177頁;被害人資料㈢卷第111頁、第113頁至第114頁反面) ⒚告訴人I○○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永康分局復興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1份(偵11146卷一第185頁至第189頁;被害人資料㈢卷第119頁反面至第122頁) ⒛告訴人g○○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基隆市警察局第二分局深澳坑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處)理案件證明單1份(偵11146卷一第215頁至第219頁;被害人資料㈢卷第131頁反面至第132頁反面、第138頁至第139頁;被害人資料㈣卷第3頁至第7頁) 告訴人h○○之基隆市警察局第三分局七堵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1份(被害人資料㈣卷第12頁反面至第15頁反面、第18頁至第19頁反面) 被害人廖彩鳳之新竹縣政府警察局橫山分局芎林分駐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及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份(被害人資料㈣卷第21頁正反面、第23頁至第24頁) 被害人m○○之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樹林分局山佳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份(被害人資料㈣卷第3頁至第7頁、第9頁至第10頁) 被害人f○○之彰化縣警察局員林分局莒光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份(被害人資料㈢卷第67頁反面至第68頁、第70頁反面至第72頁、第76頁) 告訴人李珮瑜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1份(被害人資料㈢卷第91頁、98頁) 告訴人癸○○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正義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165專線協請金融機構暫行圈存疑似詐欺款項通報單、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1份(偵11146卷一第356頁至第361頁、第377頁至第381頁;被害人資料㈢卷第140頁反面至第143頁) 告訴人d○○之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板橋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及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份(偵11146卷一第385頁至第387頁、第409頁至第424頁;被害人資料㈢卷第152頁至第153頁、第156頁至第161頁) 告訴人丑○○之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中港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份(被害人資料㈢卷第79頁至第84頁) 告訴人卯○○之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海山分局文聖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被害人資料㈠卷第66頁至第71頁) 告訴人Y○○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北屯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1份(偵11146卷一第231頁至第233頁;被害人資料㈢卷第28頁、第30頁至第31頁、第33頁至第34頁) 告訴人未○○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大同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1份(偵11146卷一第243頁至第247頁;被害人資料㈢卷第15頁至第18頁、第26頁) 告訴人O○○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厚德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處)理案件證明單1份(偵11146卷一第261頁至第265頁;被害人資料㈢卷第3頁至第6頁、第11頁) 告訴人洪萃軒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左營分局啟文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1份(偵11146卷一第315頁至第319頁;偵11146卷三第149頁至第162頁) 告訴人戊○○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健康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通制通報單、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1份(偵11146卷一第275頁至第279頁;偵11146卷三第102頁至第103頁、第108頁至第112頁) 告訴人庚○○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鳳山分局過埤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1份(偵11146卷一第291頁至第295頁;偵11146卷三第125頁至第126頁、第128頁至第131頁) 告訴人壬○○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北投分局石牌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1份(偵11146卷一第303頁至第307頁;被害人資料㈡卷第133頁至第134頁、第137頁至第138頁) 告訴人丁○○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西區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1份(偵11146卷一第333頁至第337頁;偵11146卷三第198頁至第204頁;被害人資料㈡卷第84頁反面至第87頁反面) 告訴人W○○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嘉義縣警察局水上分局太保分駐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1份(偵11146卷一第345頁至第349頁;偵11146卷三第188頁至第194頁) 被害人k○○之新竹市警察局第三分局香山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1份(偵11146卷一第429頁至第431頁;偵11146卷三第134頁至第136頁) 被害人N○○之嘉義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北鎮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份(被害人資料㈡卷第160頁至第161頁反面) 告訴人M○○之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新營分局中山路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份(被害人資料㈡卷第166頁反面至第168頁反面) 告訴人Z○○之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文山分二分局萬盛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份(被害人資料㈠卷第143頁至第145頁反面) 告訴人S○○之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鳳山分局文山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份(被害人資料㈠卷第148頁反面;被害人資料㈡卷第4頁反面至第6頁) 告訴人酉○○之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西屯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份(被害人資料㈡卷第9頁至第10頁、第22頁至第23頁) 告訴人P○○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受理詐騙帳報警示簡便格式表1份(被害人資料㈡卷第34頁至第39頁) 告訴人Q○○之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八德分局八德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份(被害人資料㈠卷第74頁至第77頁反面) 告訴人a○○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龜山分局坪頂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1份(被害人資料㈠卷第83頁至第88頁反面) 告訴人e○○之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東門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份(被害人資料㈠卷第89頁反面至第91頁反面、第97頁反面至第99頁反面) 告訴人申○○之彰化縣警察局彰化分局民族路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份(被害人資料㈠卷第106頁至第107頁、第110頁至第112頁反面) 被害人辛○○之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永和分局秀朗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份(被害人資料㈡卷第78頁反面至第79頁、第80頁反面至第81頁) 告訴人戌○○之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大樹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1份(被害人資料㈡卷第62頁至第63頁) 告訴人天○○之臺中市政府警察局清水分局光華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份(被害人資料㈡卷第71頁反面至第75頁反面) 二、提領明細一覽表1份(雲警997卷二第401頁至第402頁;偵11146卷一第437頁;偵11146卷二第47頁) 三、帳戶個資檢視1份(偵11146卷三第97頁至第99頁) 四、被告己○○手繪「全家」住處內部圖1紙(偵11146卷三第227頁) 五、被告H○○之臉書個人頁面擷圖2幀(偵11146卷五第39頁) 六、帳戶交易明細(偵11146卷五第315頁至第349頁、第352頁至第400頁) 七、告訴人g○○之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郵政存簿儲金簿1紙(被害人資料㈢卷第134頁)
附表三
編號 所有人 扣案物 1 子○○ iPHONE SE 1支(IMEI:0000000000000000) 2 A○○ iPHONE XS手機1支(IMEI: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3 巳○○ iPHONE XS 1支(IMEI:000000000000000) 4 甲○○○ iPHONE 12 PRO手機1支(IMEI1:000000000000000、IMEI2:000000000000000、門號:0000000000) 5 L○○ iPHONE 7 PLUS手機1支(IMEI:000000000000000) 6 L○○ iPHONE 7 手機1支(IMEI:000000000000000) --------------------------------------------------------附件: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1年度偵字第11146號 112年度偵字第257號 112年度偵字第1349號 112年度偵字第3194號 112年度偵字第3595號 112年度偵字第4200號 被 告 A○○ 男 21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雲林縣○○鎮○○街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子○○ 男 22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彰化縣○○鄉○○路000巷00號 居彰化縣○○鄉○○路0段000號 (另案法務部○○○○○○○○○執 行中)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巳○○ 男 23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路000巷0弄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乙○○ 男 24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市○區○○街000號7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 一 人
選任辯護人 高誌緯律師
被 告 己○○ 男 24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市○區○○街00巷00號 居嘉義市○區○○街000巷00弄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甲○○○
男 23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市○區○○街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 一 人
選任辯護人 林德昇律師
呂紫君律師
被 告 c○○ 男 25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嘉義縣○○市○○路00巷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選任辯護人 陳澤嘉律師
李鳳翔律師
賴巧淳律師 被 告 L○○ 男 30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路000巷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U○○ 女 29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南投縣○○鎮○○里○○巷0○0號 (本案羈押於法務部○○○○○○○ ○)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 一 人
選任辯護人 林堯順律師(法律扶助律師) 被 告 B○○ 男 26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南投縣○○鎮○○路0段000號 (本案羈押於法務部○○○○○○○ ○)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 一 人
選任辯護人 王漢律師
被 告 H○○ 男 21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彰化縣埤頭鄉崙腳村8鄰和平路291 之1號
居臺中市○○區○○00街00巷00號 (本案羈押於法務部○○○○○○○ ○)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 一 人
選任辯護人 蕭博仁律師
被 告 T○○ 男 36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市○區○○○街00號6樓之3